原標題:借條上沒有妻子簽名,法院為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通訊員 記者 萬承源)一張借條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法院卻認定相關錢款其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什么原因呢?
朱某和蔡某是一對夫妻,劉某于2010年向蔡某銀行賬戶轉賬20萬元,2013年,朱某、蔡某就該筆借款向原告劉某出具了金額為20萬元的借條。
2016年,原告劉某找兩被告要求換借條,被告朱某就該筆借款再次出具借條,并注明“以前借條作廢”,但被告蔡某未在借條上簽字。2018年,原告劉某催要未果,訴至法院。
泗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朱某和蔡某均在借條上簽字,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借款。雖然朱某在重新出具借條時,蔡某并未簽字,但劉某在借款時,將借款交付給了蔡某本人,且蔡某也曾出具借條,可以認定蔡某知曉借款且同意借款的事實,被告朱某、蔡某應共同償還借款20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20萬元借款是轉賬到被告蔡某的銀行卡中,而且第二份借條是由之前的20萬借款借條換條而形成,實質上還是同一筆借款,兩被告均未償還該筆借款。因此,兩被告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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