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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行政執法人員需持證上崗 勞務派遣者不發證

    2015-10-09 07:41:29
    來源:青島早報
    責任編輯:亞麥

    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 《山東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要求對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證件每兩年審驗一次,定期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清理,對行政執法證件發放、審驗及清理情況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執法人員四年一考

    《辦法》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經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要通過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平臺實行網上申請、網上審核。申請行政執法資格認證的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公共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通過資格認證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每四年參加一次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公共法律知識更新培訓考試。

    執行公務應“亮證”

    《辦法》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配合執法,并可以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投訴、舉報。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件,不得涂改、損毀或者轉借他人。行政執法證件遺失的,由證件持有人所在單位登報聲明作廢,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申領。

    《辦法》對行政執法證件的收回、注銷、吊銷、暫扣等情況列出明確要求,其中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限最長為90日。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證件暫扣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并應當進行離崗培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執法證件,可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使用。使用機關應當將證件樣本、發證依據、證件持有人名單、證件編號和使用范圍等內容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記者 于順 實習生 趙美娜

    不得頒發行政執法證的五種情形

    ●未按規定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考試

    ●屬于聘用的勞動合同制、勞務派遣、臨時借調人員

    ●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不合格

    ●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尚在受處分期間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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