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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租拖了四個月仍未付 租客:先確定房子是誰的

    2015-12-02 02:26:31
    作者:劉曼
    責任編輯:夜樓

    11月24日,本報在A12版發表了《房客突然拒付房租,咋回事》的新聞報道,市民丁先生2009年從物業公司租賃了三間平房,裝修后又轉租給了王先生,今年7月丁先生去收租時,王先生聲稱房子有糾紛,并且社區向他收房費,拒絕支付房租。當時記者采訪了金湖路社區,工作人員表示社區從來沒有收過房租。12月1日,丁先生再次向記者反映,王先生現在仍然沒有付房租。

    12月1日上午,記者和丁先生取得了聯系。丁先生對記者說:“事情到現在還是沒有解決,租客一直沒有付租金,我認為事情的焦點就是在于王先生說社區讓他交租金,又有其他幾個好事的居民也在一旁說房子有爭議,不該把租金給我。”

    丁先生告訴記者:“現在小區物業雖然不在了,但是物業公司還在,我和物業公司的合同是一年一簽的,每年付給物業公司5000元租金,明年7月這個房子就到期了,物業也不會再繼續租賃給我了。”

    隨后,記者采訪了租客王先生。對于丁先生希望要回租金的訴求,王先生表示:“現在小區的物業已經沒了,有些居民對房子這個事也有很大意見,我現在房租誰都沒有給,我不是不愿交房租,現在如果我確定了到底是誰的房子,那我就交給誰。”

    12月1日下午,記者就此事聯系到了金湖路社區的尹主任。尹主任表示,她對整件事情都非常清楚,尹主任說:“確實是有一位居民在中間說事,鑒于丁先生的情況,我們對他也是報以同情,所以之前也幫過他和居民進行協調,但是也沒有解決,我們稍后可以再去努力協調一下,同時我覺得丁先生也可以自己去和居民那邊進行溝通,把事情說清楚。”

    記者又咨詢了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李瑞敏律師。對于丁先生遇到的情況,李律師說道:“丁先生應當首先確定這個房子是否屬于居民公共用房,如果的確是物業公司的房子,那么在他向物業公司支付租金的情況下,他是有權向王先生索要房租的,如果是居民公共用房,除非經過了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否則他和物業公司之間的合同就是不成立的。”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劉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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