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被查卻拒不下車配合檢查,還多次駕車撞擊警車,致使警車損壞;想要試圖離開車輛時被民警阻攔,于是又將民警的執法記錄儀打落在地……而另外一名市民則是酒駕后撞了別人車,而報警后等待警察處理的時間,竟然又喝起了酒……近日兩起酒駕的市民在法院接受了判決。
查酒駕不配合,多次撞警車
記者從黃島區法院官微了解到,今年4月8日零時許,石某某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富春江路行駛,開至東寶花苑小區附近路段處時,巡邏至此的交警看到該車輛行駛狀態異常,于是要求石某某停車配合檢查。在民警出示警官證并亮起警燈的情況下,石某某拒不打開車窗配合檢查,多次開動車輛前后移動企圖離開,期間還多次開車撞擊警車,致該警車損壞。
隨后,石某某又將車輛停下并在車內爬至后排右側位置,然后打開右后門試圖離開。他的行為再次被民警阻攔,雙方發生爭執,民警所持的執法記錄儀被石某某打落在地。一看逃不開,石某某又回到車中并緊閉車門拒絕下車,在其再次試圖離開車輛時被處警民警制伏。
經抽取血樣檢測,石某某屬醉酒狀態。經物價鑒定,警車車損維修費用人民幣780元。
隨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黃島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犯兩罪,依法應當兩罪并罰。關于石某某的辯護人所提的石某某系已賠償了車輛損失且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關于其所提的石某某主觀惡性較小的辯護意見,石某某酒后駕車且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正常處警工作,情節惡劣,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其所提的處警民警存在暴力執法的辯護意見,經查處警民警在處警過程中并無不當行為,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犯妨害公務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酒后駕車撞車,報警后繼續喝
據悉,和石某某一樣不理智的還有李某。2014年6月26日中午,李某在一家農家小院餐館吃飯時喝了一些酒。當天下午2時,李某駕駛自己的小型轎車準備離開,當他由東向西倒車時,與市民王先生停放在餐館門口的轎車相撞,兩車都有損壞。王先生聞訊后趕來,雙方協商未果后報警。
此時,令人意外的一幕發生了,在等待民警出警的這段時間,李某竟然再次進入這家餐館喝起了酒。交警趕來后,發現李某渾身酒氣,交警對李某進行了吹氣檢測,感覺他有醉酒嫌疑,于是帶他到附近醫院抽血化驗。經檢測,李某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5年3月19日,檢察機關就此事向黃島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黃島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最后,法院判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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