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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法院2015年受理案件16萬 30大典型案例公布

    2016-02-16 08:29:48
    來源:齊魯網
    責任編輯:光影

    3. 別某某訴黃島區某村民委員會遺贈糾紛案

    --"五保戶"的遺產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別圣某和劉某某系夫妻,未生育子女。1973年別圣某去世,2009年2月16日劉某某去世,二人遺留有房屋三間。在別圣某去世后,別某某在家族及親友見證下過繼給別圣某、劉某某夫婦,并在劉某某去世前照料了劉某某的生活起居并處理了后事。

    劉某某生前立有一份遺囑,將其夫婦的房屋及其他財產留歸別某某所有。別某某據此遺囑起訴主張繼承別圣某、劉某某夫婦遺留的房產。黃島區某村民委員會在劉某某生前為其提供了長達十余年時間的五保供養。村委會主張與劉某某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遺贈撫養關系,村委會已經履行了五保義務,劉某某去世后遺留的房產應歸村委會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村委會與劉某某并沒有簽訂書面的遺贈扶養協議,而別某某提供的劉某某的遺囑,系劉某某生前真實的意思表示,故涉案房屋應歸別某某所有。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本案中,涉案房屋三間系別圣某和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別圣某去世后,劉某某是該房屋的唯一產權人,有權處分該房屋。黃島區某村民委員會與劉某某并沒有簽訂書面的遺贈扶養協議,而別某某提供的劉某某的遺囑,系劉某某生前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由別某某按遺囑繼承本案訟爭房屋,但黃島區某村民委員會因對劉某某實行"五保"供養而支付的費用,可以要求返還。

    4. 劉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情簡介】原告劉某某曾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宋某某離婚,宋某某不同意離婚。雙方經法官調解和好。2014年臘月二十九日宋某某與劉某某父母發生爭執并報警,劉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宋某某離婚。、

    法官了解到宋某某雖為婦女,但其性情暴躁,與劉某某及其父母動輒打鬧,與兒子也時常發生爭吵。根據調查結果和劉某某提交證據,法院認定宋某某存在家庭暴力現象,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應依法裁定禁止宋某某繼續施暴。

    根據劉某某的申請,法院制定了人身保護裁定:禁止宋某某打罵劉某某及劉某某父母和孩子;禁止宋某某破壞家中物品。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送達后,宋某某行為有所收斂,沒有提出異議。法院認為,雙方未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經調解未能和好,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判決雙方離婚。

    【法官點評】本案集中體現了人身保護裁定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作為首部反家暴法,該法明確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并明確規定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后懲治變為了事前預防。

    本案中法官作出裁定對受暴力困擾的申請人及其父母、孩子給予了強有力的保護。同時,本案原告為受害人如何申請人身保護裁定作出了良好的示范。本案中,法院還邀請心理咨詢師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干預,雙方當事人均已認識到婚姻的不可挽回。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能夠接受現實,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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