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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法院2015年受理案件16萬 30大典型案例公布

    2016-02-16 08:29:48
    來源:齊魯網
    責任編輯:光影

    5. 苑某某訴青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孫某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多因一果"的侵權責任案件中各方責任的確定

    【案情簡介】2014年7月5日,原告苑某某在父親的陪同下在小區內一公共場地玩耍時,碰到該公共場地內一未收起來的羽毛球架的球網,羽毛球架砸傷苑某某額頭。經查,被告孫某某系羽毛球架的所有者,該小區由被告青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受傷是由多個原因引發的,應根據各自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及各自過錯程度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本案中,原告受傷時未滿兩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的父母應為原告的監護人應承擔監護職責,但原告的父親明知該場地上有一羽毛球架,沒有制止原告在該處玩耍,導致原告被羽毛球架砸傷,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被告物業公司明知該小區公共場地上長期有一業主自制的羽毛球架,且該場地系小區內業主公共活動區域,應預見到該羽毛球架存在安全隱患,卻沒有采取措施進行管理或制止,未盡到安全管理及注意義務,因此對原告的受傷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被告孫某某系羽毛球架的所有者,放任球架置于小區內公共活動區域而未加強管理使用,導致球架砸傷原告,故被告孫某某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原告的監護人、被告物業公司與被告孫某某承擔本次事故責任的比例以3:4:3為宜。

    【法官點評】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多因一果造成損害的現象非常普遍,要綜合原被告各方的過錯程度并結合原因力的大小來合理確定各方的責任。、

    本案中,原告的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被告物業公司未盡管理職責、羽毛球架的所有者對羽毛球架未盡妥善管理義務,共同造成原告受傷的后果。多個原因在多因一果的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分擔上具有相對的決定作用,即原因行為的原因力大,行為人應承擔較多責任;原因行為的原因力小,行為人應承擔較少的責任。

    6. 袁某某訴蘇某某、李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青島市分公司等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案

    --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的特殊情形

    【案情簡介】2013年12月12日18時許,被告蘇某某駕駛魯BN7257牌號吊車在進行吊樹作業時,因有大卡車路過,遮擋視線,致使吊車吊起的樹根部土球將原告袁某某撞傷。魯BN7257牌號吊車系被告李某某所有,在第三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0萬元限額的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袁某某因此起訴請求賠償,并認為應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中支付該賠償款。

    保險公司則認為,該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吊車作為機動車的一種,系特種重型作業車輛,其運行場所雖不是通常的道路,但其吊樹作業系其一種當然的運行狀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案應屬于機動車使用過程中所造成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賠償。原告受到的損害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剩余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承擔。

    【法官點評】本案焦點在于本案是否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故本案應屬機動車使用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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