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市交警支隊獲悉,7月6日在延安三路暴力阻撓交警正常執法的陳某某,日前經市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以妨害公務罪被逮捕。
7月6日7時許,在延安三路延吉路口發生一起輕微刮擦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黑GQ3022的灰色五菱面包車駕駛員陳某某,因無法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和身份證等能夠證明車輛和本人的相關證件,執勤民警根據規定要暫扣車輛。當威海路中隊帶班副中隊長田明禎帶民警趕到現場對車輛實施拖移時,黑GQ3022駕駛員陳某某使用手卡民警脖子、撕扯等暴力手段攻擊執勤民警,阻撓拖移車輛,對田明禎實施暴力長達9分鐘,造成田明禎右側第6肋骨骨折,經鑒定,陳某某的暴力行為造成民警輕微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日前,經市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以妨害公務罪予以批捕。陳某某進入看守所的第一天起,就后悔起自己當時的行為,表示沒想到會造成這樣的嚴重后果。(記者陳勇 通訊員 欒心龍 王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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