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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沒簽合同 青島一物業公司被責令支付雙薪

    2017-03-21 09:05:18
    責任編輯:光影

    原標題:試用期沒簽合同 青島一物業公司被責令付雙薪

    口頭約定6個月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試用期結束后開始簽合同并繳納社保。劉某在今年辭職后要求公司補繳試用期社保,因被拒投訴至勞動監察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該公司被責令支付職工劉某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5個月“雙倍工資”共計15000元,并為其補繳試用期期間的社會保險。

    2015年9月1日,劉某應聘到青島市的一家物業公司從事物業管理工作,與公司口頭約定試用期六個月,試用期工資3000元,試用期結束后開始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3月1日,該公司與劉某簽訂了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并于當月為劉某繳納了社會保險。工作期間,劉某與公司領導因工作原因產生矛盾提出辭職,2017年1月31日,劉某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解除勞動關系后,劉某要求公司為其補繳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公司領導以雙方口頭約定為由拒絕了該要求。劉某便到用工所在地的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該公司,要求該公司支付5個月“雙倍工資”。

    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責令該公司支付職工劉某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5個月“雙倍工資”(共計15000元),并為其補繳試用期期間的社會保險。

    市南區人社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有效地保護勞資雙方的權益,也是勞動關系穩定存續、用人單位規范勞動管理、勞資雙方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

    半島全媒體記者 肖玲玲 報道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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