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黃島一七旬老人被家暴入院治療 申請人身保護令獲準
反對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諧穩定,是家事審判的重要目標?!斗醇彝ケ┝Ψā分械娜松戆踩Wo令制度,是保護家暴受害者的有力武器。
黃島區人民法院4月6號發布:2017年1-3月,該法院共受理5件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有效保護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社會力量、司法力量形成合力,有效化解家事糾紛,維護家庭穩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七旬老人被家暴 法院簽署人身保護令
崔某與丈夫趙某于1974年登記結婚,婚后趙某經常對崔某進行毆打及辱罵,期間趙某也曾作出承諾,寫下保證書保證不再有家暴行為。因雙方當事人結婚多年,崔某一直忍讓。趙某已年屆70,本不應該再出現家庭暴力等行為。但是2017年2月22日,趙某對崔某實施家庭暴力,致崔某右眼眶被打傷入院治療,同時崔某報警。由于害怕再次受到更大的傷害,崔某一直擔驚受怕。
3月8日,崔某向黃島區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本案承辦法官在收到該案后當天即傳喚趙某到庭,并于第二天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詢問當事人基本情況后,結合申請人崔某提交的證據,和雙方當事人自身情況、子女情況,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問題后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向雙方當事人及其所在社區委員會、轄區派出所送達??紤]到案件特殊性,承辦法官再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心理疏導。被申請人趙某表示,一定會遵守人身保護令的限制,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為,并請法院監督。
案例二:今年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圓滿調處一起離婚糾紛
近日,黃島法院古鎮口法庭對丁某與譚某離婚糾紛一案,經過調查取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有關規定,發出該院今年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圓滿調處該離婚糾紛。
丁某與譚某2006年10月經人介紹,2007年5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兒。丁某主張,由于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婚后譚某經常性地酒后毆打她,造成其身體、精神上的嚴重傷害,而其為了家庭和孩子,選擇忍耐,導致身心疲憊。今年1月29日(正月初二)晚上,因其小女兒喝水被嗆,雙方又起爭執,譚某又毆打她,1月31日,在公婆家再次對其進行打罵,其無奈選擇報警,譚某把手機摔壞。丁某認為,其多年遭受家暴,為避免遭受更大的傷害,申請法院作出長期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起訴要求與譚某離婚。
受案后,辦案法官在第一時間調取了報警記錄、詢問筆錄、走訪當事人所在的村委會,經審查認為,譚某的行為已經影響到丁某的身心健康,丁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對原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依法予以支持。在受案第三日,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作出裁定:一、禁止譚某對丁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譚某騷擾、跟蹤、接觸丁某及其相關近親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如譚某違反上述禁令,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法庭向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和所在村委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這些單位監督被告是否履行該裁定,并收集固定證據,采取相關措施,及時通報法院。
在向被告譚某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有關應訴材料時,法官對譚某進行了耐心細致的說法教育和法律疏導,譚某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其承認在家庭生活中,有時不冷靜,尤其是酒后,處事有些魯莽,并非真正實施家暴,但從心底里是珍惜和愛護這個家庭的,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和丁某和好。法官趁熱打鐵,通過中間人做丁某的和好工作。通過一番勸說,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譚某主動到丁某的娘家,承認了錯誤,把丁某接回家,雙方共同來到法庭撤訴,案件處結。
案例三 法官用心巧調解 夫妻雙雙把家還
“親愛的,我保證再也不敢了,就原諒我這一次吧。”“法官同志,我申請撤回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不是某部青春劇的對話,還是真實發生在法庭的一幕。
2017年3月15日下午5點,黃島法院隱珠法庭申家慶法官接到王女士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一案。申請書中王女士稱,自己多次遭受丈夫李先生的家庭暴力,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公安機關雖然多次對李先生進行教育,但李先生仍然不思悔改,繼續對其施暴。此時已經到了下班時間,但是考慮到家庭暴力對婚姻生活傷害很大,盡快處理才能保護好女方權益,申法官不顧一天的忙碌,翻開案卷認真查閱案情。經審查發現,王女士提供了病歷,顯示其曾受傷,傷情較輕; 2017年3月13日王女士曾經報警,稱2016年10月2日被李先生毆打。該案與常見的家庭暴力案件有明顯不同,申法官沒有急于作出結論,而是電話聯系雙方前往法庭了解情況。
經了解,王女士與李先生已結婚二十三年。去年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吵,爭執中,李先生打了王女士。王女士被打后,非常委屈,一直耿耿于懷,看到微信中有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新聞,遂起訴到法院,起訴離婚的同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李法官首先對李先生的不冷靜進行了批評,接著又根據兩人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勸說,并向兩人詳細說明: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除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外,還要送達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協助執行。
“那怎么能行,太丟人了,我們兩口子的家務事,讓別人都知道了,以后還怎么見人啊”,一聽法官說完,李先生就著急了“我就是一時情急,也就只打了一次,沒有經常動手,怎么弄的我好像經常打老婆似的,我保證以后不會了,一定不會再動手”。聽到丈夫的表態,王女士也有些動搖,法官繼續耐心勸說,最終二人和好如初,王女士當庭撤回離婚起訴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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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放寬了訴訟時效,有利于家事領域的維權,這些規定有利于家庭成員更充分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新中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對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反家暴法》中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反家暴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護申請后,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記者 戴 謙 通訊員 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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