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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交警工作便利賣車輛信息 仨“內鬼”平度受審

    2017-09-01 09:50:48
    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宋祖鋒
    責任編輯:乒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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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借交警工作便利賣個人車輛信息,仨“內鬼”平度受審

    三名“內鬼”利用在交警部門工作的便利,通過微信以每條5到15元的價格,出售非法查詢獲取的公民個人車輛信息共計800多條。8月29日,平度法院開庭審理了劉某、沈某、趙某等7名被告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該案系平度法院開庭審理的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

    2017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沈某利用在交警部門工作的便利,分別通過微信向被告人劉某以每條8-15元、10元的價格,出售非法查詢獲取的公民個人車輛信息73條、741條。

    同樣,被告人范某也利用在交警部門工作的便利,通過微信以每條5-10元的價格向另一被告人趙某出售非法查詢獲取的公民個人車輛信息30條,后趙某將包括范某提供的信息在內的51條公民個人車輛信息以每條1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劉某。

    而被告人王某娜、王某文分別通過微信好友(均身份不明、在逃)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車輛信息114條、168條后,以每條13元、1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劉某。最終,被告人劉某將上述非法獲取的信息對外出售獲利。公訴機關認為,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7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庭審過程中,7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并請求法官從輕判決。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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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持續高發,并由此滋生出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網絡盜竊、敲詐勒索等下游犯罪,社會危害嚴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如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分別達到50條、500條、5000條的標準,則可能構成犯罪。對于“內部人”犯罪,則規定“減半計算”的從重打擊。國家立法對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不斷完善,旨在進一步加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與此同時,社會公民也應轉變傳統的信息安全觀,提高信息安全意識,筑起個人信息安全防火墻。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宋祖鋒 通訊員 李阿欣

    [編輯:乒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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