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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檢法聯動打擊拒執罪 老賴買車卻拒不還債獲刑

    2017-09-08 09:07:02
    責任編輯:光影

    原標題:公檢法聯動打擊拒執罪 老賴買車拒不還債獲刑

    明知自己欠款沒還清,卻首付近4萬元貸款買轎車,黃島區人民法院開展集中執行活動時,劉某竟威脅執行人員,干擾執行程序,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被以拒執罪提起公訴后,被告人劉某才知道自己問題的嚴重性,不僅一次性清償全部欠款還當庭自愿認罪。近日,經黃島法院審理,以拒執罪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老賴拒不還款還貸款買車

    原山東省膠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膠南民初字第315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薛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5035元。被告人劉某到期未履行,同年10月9日原膠南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劉某陸續履行還款義務,但仍剩余部分義務未履行。

    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劉某在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情況下,首付39000元,貸款91000元購買??怂罐I車1輛。2015年6月18日在黃島區人民法院開展集中執行活動中,被告人劉某威脅執行人員,干擾執行程序,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節較為嚴重,經研究決定移送公訴處理。公訴期間,被執行人劉某一次性清償全部欠款。劉某當庭自愿認罪,積極全部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償付義務,經黃島法院審理,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拒不騰房情節惡劣被判刑

    2013年,黃島區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薛某某將位于青島市黃島區南港小區九號樓二單元202室的房屋交付給原告訾某。薛某某不服,上訴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因薛某某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案件受理費,中院裁定按薛某某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書生效。2014年1月14日,黃島區人民法院立案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黃島區人民法院多次責令薛某某騰出房屋,但薛某某拒不騰房。

    據了解,薛某某于2012年期間先后出售二套房屋,房款達96萬余元,且申請執行人愿意為其租房居住,薛某某在有能力執行判決的情況下卻依然拒絕履行判決義務,面對執行時竟然撕毀法院封條。黃島法院依法對其實施拘留措施,拘留期間薛某某承諾騰房但被解除拘留后仍未騰房,拒執情節十分惡劣,黃島區法院執行局決定將其移送公訴。

    本案移送公訴后,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薛某某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且撕毀法院封條,抗拒執行,情節嚴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構成要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公檢法聯動打擊拒執犯罪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記者采訪了解到,近三年,黃島法院共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25件,現已判決定罪5件、另有18起案件在移送公安機關后被執行人迫于壓力主動履行了義務。

    黃島法院執行局負責人介紹,以刑罰的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打擊拒執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樹立了司法權威,維護了法律尊嚴,改善了執行環境,極大壓縮了拒執行為的存在空間。

    2014年,黃島區公檢法機關聯合出臺《關于落實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公安局〈關于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的實施意見〉的意見》,理順工作職能,統一執法尺度,規范立案標準,建立聯動協調機制。通過近三年來聯動機制的運行,從快偵查、從快起訴、從快判決的工作機制不斷完善,真正形成了打擊合力。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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