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心借條被盜用!黃島男子好心幫忙借錢反成被告
與人交往中、包括與熟人交往中,小小借條該怎么寫、怎么處置?近日,黃島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蹊蹺的借條糾紛案——“債主”杜某拿著一份沒有載明債權人姓名的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張某(黃島人)償還其借款5萬元。最終法院認為杜某的債權人資格不成立,依法裁定駁回了杜某的起訴。此案提醒人們:若不仔細寫借條,而且了結債務后、不妥善處置借條,也許會被心術不正者所利用,引發“糊涂賬”糾紛。
庭審現場:杜某、張某各執一詞
“2010年,張某經營煤炭缺錢,便向我借款。當時我經營一個工廠,效益很好,我在廠子里將5萬元現金交給了張某,第二天,張某給我補寫的借條。”杜某在庭審中說。
“這張借條是真的,但這是我出具給錢某的,不是給杜某的。”張某答辯稱,“當時杜某向我借款,我也沒有那么多現金,我又聯系朋友錢某,讓她借款給杜某,但錢某不同意。后來我到錢某家出具了該份借條,借到5萬元后當天將該款交給了杜某。2011年春天,杜某將該筆借款及部分利息直接償還給錢某。我讓杜某把錢某手中的借條捎回來給我,但事后杜某并未將借條交還給我,而是將借條藏匿。”
此案焦點:張某的借條上沒寫“借誰的”,又沒及時要回借條
第三人錢某(女)在法庭上的一番證言使此案的案情漸漸清晰起來。
錢某稱,2010年,熟人張某給她打電話替杜某借款5萬元,因她跟杜某不熟悉,不同意借款。次日,張某到她家,給她出具借條一份,借條上只簡單寫了“借5萬元”,落款是張某,接著她把5萬元現金給了張某。2011年春天,張某給她打電話,說杜某要去還款。當日上午,杜某償還了5萬元本息。錢某電話問張某:“你當時寫給我的借條,還在我這里,怎么辦?”張某答復:“讓杜某拿著,讓他給我捎回來“。
庭審中,錢某認可杜某提交的借條,就是張某給她出具的那份。
法院明辨:杜某無債權人資格,駁回其起訴
法院另查明,杜某因資金周轉曾于2010年2月份向張某借款8萬元,杜某一直未全部償還。2016年11月25日,張某向法院起訴杜某,要求其償還剩余借款本息42000元,法院判決杜某償還張某借款本息42000元。判決生效后,杜某至今未還款。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杜某提交的借條沒有載明債權人姓名,其起訴法院雖然應于受理,但只是推定其為債權人,如果張某有充分的抗辯理由,杜某的債權人資格便不成立。杜某在自己手頭資金比較緊張,尚欠張某的借款未還,且至今仍未償還的情況下,其借給張某5萬元,令人難以置信,且杜某未向法院提交交付借款的證據。第三人錢某向法庭陳述了張某向其轉借款以及杜某還款等前后經過,其陳述與張某的陳述基本一致。杜某雖然否認向錢某借款,但亦認可向錢某付過五萬元款,既然其從未向錢某借款,但卻向錢某付款,且付款的數額與借條上的借款數額基本一致,其又沒有證據證明是受張某之托將款交給錢某,因此,杜某無法自圓其說,亦與常理相悖。
法院審理后認為,杜某對本案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無權作為原告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法官說法:借條要仔細寫清、及時妥善處置
本案主審法官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抗辯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官在此也提醒廣大市民,借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的重要證據之一,借條中如果未明確載明債權人姓名,會給一些心術不良的人造成可乘之機,有可能提起惡意起訴,將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出具借條,不僅僅要將借款數額、利率、還款期限等內容寫明白,債權人姓名更是不可或缺。另外,了結債務后,要及時把借條妥善處置,以防被別有用心者“利用”。(記者 戴謙 通訊員 丁德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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