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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樓盤拆別人圍墻放建材 地產公司賠償170余萬

    2018-04-25 09:27:18
    責任編輯:光影

    原標題:拆別人圍墻占地放建材 妨害物權賠償170余萬

    “一個人揮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別人鼻子的地方。”這句法諺形象地說明了一個道理——公民在行使個人權利時,要有“邊界意識”,不能因為行使自己的權利就對別人的權利造成侵害。4月24日,記者從即墨法院獲悉,近日,即墨法院華山法庭就審理了一起因突破權利邊界,侵犯他人權利的案件,最終,侵權人不得不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支付高昂的賠償款。

    青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建設樓盤過程中,擅自將青島某紡織公司名下的兩宗空地的圍墻拆除,并搭建了活動板房,用來存放砂石等建筑材料。在紡織公司同地產開發公司協商期間,地產開發公司承諾在接到紡織公司通知30天內將上述地塊上的土石方及活動板房運走。但由于地產開發公司一直未履行承諾,紡織公司遂委托律師向其發送律師公函,要求地產開發公司支付占用其土地期間的費用,并于規定期限內將土石方及活動板房拆除運走,逾期則要求賠償經濟損失。雙方協商無果,紡織公司將該地產開發公司訴至即墨法院。

    即墨法院近日審理后,依法判決青島某地產開發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清理其存放在青島某紡織公司土地上的土石方,拆除活動板房,恢復土地原狀,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青島某紡織公司經濟損失170余萬元。

    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同時,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本案中,被告青島某地產開發公司未經同意,占用原告青島某紡織公司名下土地,堆放土石方,建設活動板房,妨害了原告物權,原告有權依法請求排除妨害,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自由和權利必須依法行使,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范圍就沒有自由和權利可言,甚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半島全媒體記者 劉玉凡 通訊員 鄒媛媛 報道

    [來源:半島都市報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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