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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給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 青島一企業被要求補發

    2018-07-20 09:16:17
    來源:齊魯晚報
    責任編輯:光影

    原標題:不給職工發防暑降溫費,青島一企業被查需補發萬余元

    日前,青島一家企業未為127名職工發放6月份防暑降溫費,被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下達《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要求補發17780元。

    為進一步規范高溫季節勞動作業,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日前,青島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法律法規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行為。7月17日,查處一家企業未為127名職工發放6月份防暑降溫費,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立即下達《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要求企業補發6月份防暑降溫費17780元。

    據介紹,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還將通過舉辦座談會和送法上門的形式,引導企業自查自糾,要求各用人單位貫徹落實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相關規定情況,增強守法意識,現場指導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確保企業夏季生產正常有序運行。

    針對青島市近來高溫天氣持續的狀況,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醒用人單位,青島市執行的高溫補貼標準為2015年8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2015〕45號)文件。

    相關鏈接: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

    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青島市目前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所發防暑降溫費列入企業成本費用。防暑降溫費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該發不發屬違法行為。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趙波 通訊員 張強

    [來源:齊魯晚報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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