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待產母嬰雙亡,醫院二審敗訴
近日,青島中院對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待產母嬰雙亡依法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偽造病歷,依法推定有過錯,賠償產婦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430686.43元。
據悉,2016年9月份,39歲的高齡產婦姜女士到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待產,最終卻發生了不幸,產婦和嬰兒均去世(本報曾報道)。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因偽造病歷,被青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綜合監督執法局處罰,后至法院起訴被駁回。產婦家屬因賠償等問題,將貝貝仁和婦產醫院起訴至法院。
李滄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偽造部分病歷資料的事實,系已被生效判決所確認的客觀事實,故對此予以認定。并且,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在此次事故中填寫的《一般患者護理記錄單》屬于護理記錄內容,《危重孕產婦轉診情況表》屬于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因此,法院認為被告所偽造的兩種病歷資料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于產婦家屬主張的存在違規引產的醫療過錯問題,則因證據不足,未被認定。
李滄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而偽造病歷資料,推定為醫療機構有過錯。
2018年6月4日,李滄法院依法判決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賠償產婦家屬各項經濟損失1330686.43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駁回了產婦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青島中院對該案件進行了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最終駁回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的上訴,維持原判。
半島記者 孫桂東
[來源:半島都市報 編輯:光影]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