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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無證作業摔傷 法院判令雇主擔責七成賠68萬

    2019-02-20 08:52:27
    責任編輯:光影

    原標題:這一摔,雇主賠了68萬

    在日常生活當中,市民們購買家政等服務已經成為一種常態,而勞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出現受傷等意外狀況屢見不鮮。王某是平度某村村民,2017年4月,王某受雇于張某及其家人蒲某,在其經營的苗圃園內為其拆除電纜,在工作過程中從線桿上摔下來,導致王某身上多處骨折,并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因為王某屬于無證上崗,其住院治療以及后續恢復產生的巨額花費由誰來出,成為王某與蒲某爭論的焦點,雙方在協商不成后,王某將蒲某告上了法院。近日,平度法院對此進行了判決,通過此案,希望能夠對一些勞務致傷事件產生的索賠糾紛,提供一定的參考。

    拆除電纜出意外引發糾紛

    平度市某村村民王某平時從事機電維修工作,2009年至2013年在村里兼職電工,張某則在平度市某村村南承包苗圃,因房屋中無電,張某親戚蒲某自行購買電線,利用苗圃東側路邊原有的線桿安裝電線給房屋供電。2017年4月,蒲某請鄰居介紹電工將線桿上的電線拆除,約定干完活支付300元,電工王某到達現場后,穿戴鐵鞋、安全帶(未戴安全帽)爬上線桿拆除電線,在拆除到第三根時從線桿上摔下受傷。

    受傷后,王某被送往平度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8天花費醫療費89299.86元。出院診斷為身上多處骨折并有腦震蕩,經司法鑒定,王某的脊柱損傷致雙下肢截癱大小便失禁,構成一級傷殘。王某需要長期護理,前6個月需2人護理,后期需1人護理。王某住院期間,蒲某為其墊付醫療費2500元,但遠遠不夠王某的住院費用以及后期的治療護理費用,王某在與張某、蒲某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的情況下,最終將其告上了法院。

    承攬還是雇傭成爭論焦點

    在法庭答辯過程中,原告王某認為,他是受雇于張某、蒲某,在其經營的苗圃園內為其拆除電纜,在工作過程中從線桿上摔下來導致受傷住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張某、蒲某等人為雇主,理應為其受傷負責。被告張某、蒲某共同辯稱,他二人并未雇用王某,電纜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也不屬于他們二人,原告所訴事實與被告二人無關。而對于王某等人購買的輪椅、防褥瘡墊等護理器材費用,張某一家人也認為過于昂貴,與市場價不符,不予認可。

    平度法院認為,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勞務活動,雇主接受雇員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王某接受蒲某的安排,在其指定的地點、期間拆除電線,因線桿已經斷電,王某只需將電線全部拆下,即可取得勞動報酬。從上述特點來看,該工作符合雇傭關系的法律特征?!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證上崗摔傷到底誰之過

    蒲某還表示,在事故發生當天,蒲某一家人并沒有在現場做任何指揮,而是王某自行拆除。王某作為電工,理應熟悉本行業的安全操作規范,卻違規操作,既不戴安全帽,也沒采取佩戴安全帶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此次事故;事故發生前,只是聽說王某是電工,但是王某從未向蒲某一家人出示相關資質證明。事故發生后,被告才得知原告沒有電工資格,屬于無證操作。因此由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平度法院認為,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工作中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未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造成自身損害,應承擔一定責任。蒲某沒有核實王某是否取得相關資格證書,即安排王某從事拆除電線的高度危險作業,存在過失,且從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情況來看,王某掉落的線桿已經傾斜,存在安全隱患,蒲某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其對于王某的受傷存在過錯。綜上,法院方面酌定原告應自行承擔30%責任,被告蒲某應承擔70%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一審判決生效后,被告蒲某一方表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一審法院綜合王某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酌定護理期限為10年并計算護理費與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并無不當,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確認,最終駁回蒲某上訴,維持原判。

    平度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王某因傷致殘,已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屬完全護理依賴,其護理期限應計算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綜合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酌定為10年,10年后如仍需護理,可另行主張權利。

    經過各方面計算,王某合理損失如下:醫療費89299.86元(85461.01元+3838.85元)、護理費379760元[(100元/天+82元/天)×180天+100元/天×(3650天-180天)]、誤工費19844元(82元/天×24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50元/天×28天)、傷殘賠償金359380元(17969元×20年×100%)、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3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2036元(12006元×12年×100%÷2)、后續治療費12000元、后期各類醫療器械(如輪椅、防褥瘡墊等)30400元,各項費用合計978619.86元。

    根據雙方的責任劃分,原告王某應負擔293585.96元(978619.86元×30%),兌除被告蒲某已墊付的2500元,蒲某應負擔682533.9元(978619.86元×70%-2500元)。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蒲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682533.9元;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提醒 雇人不要圖省事兒 勿忘簽訂正規合同

    記者調查發現,一些高空作業的工作當中,工人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現跌落摔傷的情況,摔傷之后往往輕則骨折、重則喪命,而受傷之后產生的巨額治療費用,往往成為用工方和工人爭論的焦點所在。

    與此同時,近年來類似勞務者受害糾紛屢屢發生,歸根到底還是勞務者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大部分用工方都不按法律規定選任有相應資質的承攬人,也不盡監管責任,不采取相應措施保證施工安全;而大部分工人本身也經常違反規定作業,且不注意施工安全。另外,在各類生活服務當中,不少用工方和工人為了省事兒,常采用口頭約定,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在實際生活中比較模糊,但在法律上,二者發生人身損害案件后在歸責原則上有很大差別。

    雇主與工人往往因為種種原因出現一些矛盾糾紛,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的張寶清律師提醒市民,千萬不要為了省事兒而忽略一些環節,市民在雇人前最好查看服務人員的體檢證、健康證、身份證等證件以及相關的資格證書,詢問是否購買了人身保險等。尤其是在服務當中可能產生幾類糾紛,比如服務人員在勞動過程中受傷,另外就是雇主家里的財物被服務人員破壞等。假如能和相關公司簽訂正規合同,詳細約定服務內容、價格、質量和糾紛處理方法,在出現問題時,市民的權益才能得到保障。生命安全大過天,不管是用工方還是工人,都要樹立法律意識,嚴格遵守法律相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安全、人員安全。

    半島記者 潘立超

    [來源:半島都市報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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