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13日訊 日前,信網(0532-80889431)從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了解到,《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自2015年8月實施以來,基金管理辦公室共收到7份符合條件的墊付申請,分別是黃島區4份,開發區3份;其中黃島區2份、開發區3份已經審核結束,墊付款項將轉賬至醫院賬戶完成墊付,剩余2份已通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截止目前,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共墊付救助款項5筆,共95029.74元。
救助金三種使用范圍
據了解,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啟用后實施墊付的5起交通事故中,1起因肇事車無交強險,其余四起均為肇事車輛逃逸,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屬地原則,由事故發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據介紹,救助基金有三種使用范圍,分別是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墊付差額部分搶救費用。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墊付全部搶救費用。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墊付全部搶救費用。
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一般情況下只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如需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應當由醫療機構說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予以審核后,按照規定的程序予以撥付。
墊付搶救費用程序
據了解,墊付搶救費用程序對屬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且需要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機構應當告知醫療機構提交經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審核的搶救費用證明材料。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搶救證明材料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機構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的墊付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后,按照本辦法規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對發生的搶救費用進行審核確定,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機構、相關衛生計生部門以及醫療機構。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審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而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醫療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說明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因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公安機關會同衛生計生部門聘請專家組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醫療機構。
墊付最高不超10萬元
據了解,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一般情況下只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如需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應當由醫療機構說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予以審核后,按照規定的程序予以撥付。墊付的搶救費用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青島市交警支隊事故處副處長王堅王堅告訴信網,《辦法》中的特殊情況中是指當事人不知道該規定,超過了3天的,民警查明確實是事故受害人,符合申請條件的,或花72小時搶救不完的,這種情況需要醫院出具一個書面說明,救助部門對此要審核。
“不過需要明確的是墊付的除了喪葬費外,搶救費用并不包含后期治療費用。”王堅表示,《辦法》規定的屬地化原則,通俗地講是以事故發生地為準,不管是外地還是本地車輛肇事,也不管受害人是本地人還是外地人。在跟省里其他城市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相比,青島的救助基金墊付起點比較高,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但是遇到了一些特殊情況,救助機構會特殊對待。
青島市首起救助款項案例
2015年9月14日,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靈山灣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石橋路口東,與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道路的周某相撞,致周某受傷。由于徐某無號牌摩托車未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徐某經濟條件差,周某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38083.67元,經審核,同意墊付其中符合條件的32786.16元。該起案例也是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啟用后墊付的首起救助款項。
信媒體記者 顧青青 通訊員 陳剛 欒心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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