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28日訊 信網(熱線0532-80889431)從青島市環保局獲悉,《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自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頒布以來,我市出臺的首個環境保護方面的政府規章,對市民關心的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與擾民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內、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餐飲服務場所選址條件更加嚴格 住宅樓里不能有餐飲項目
《辦法》的主要內容涉及到管理體制、選址條件、環保手續辦理、污染防治要求、信用體系、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七個部分,重點是進一步明確餐飲服務項目開辦條件和污染防治措施,解決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與擾民問題。和以往不同的是,《辦法》進一步規范了餐飲業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強制性選址條件,加強了對餐飲服務業污染擾民的源頭控制,從規劃、選址等方面加以規范,提出了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動現有餐飲服務場所逐步與居民住宅樓分離。
《辦法》明確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內、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從新建餐飲服務項目應具備的污染防治條件、排放口高度以及排放口與周邊敏感目標的距離等三個方面明確了選址的具體要求:一是所在建筑物應當在結構上有專用煙道和具備可以安裝油煙凈化、污水處理設施等的污染防治條件;無專用煙道的,經煙道附著建筑物墻體業主書面同意安裝外置煙道,但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建設以及市容管理等有關規定;二是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煙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煙排放口高度應當大于15米且不得影響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等周邊環境敏感目標;三是油煙排放口位置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水平距離應當不小于20米;經油煙異味處理設施處理,并征得相鄰建筑物業主同意后,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而對已經開展經營的餐飲業項目,將本著“新老有別”的原則,對其中達不到排放標準且造成嚴重擾民的,將按照新《環保法》及其配套辦法的規定,對其采取限期整改、限制經營直至責令停業、關閉等措施。
審批流程簡化 三類環保手續實現分類辦理
除了嚴格控制餐飲服務業污染以外,《辦法》也簡化部分餐飲服務業的審批程序,對不同規模的餐飲服務項目,按照項目環境影響程度分別規定了三類環保審批手續管理方式。
信網了解到,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6個或6個基準灶頭以上的大型餐飲服務項目,要求進行環評文件審批和驗收后方可經營,對該類項目還明確環保部門應當將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作為環評審批的參考依據; 2個或2個基準灶頭以下的小型餐飲服務項目,符合使用清潔能源、污水排入管網、不設強噪聲設備且不產生油煙,并對環境影響輕微的,實行豁免管理,免予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其他餐飲服務項目,實行環保承諾備案管理,即餐飲服務項目經營者對應當履行的環保義務作出書面承諾,報環保部門備案后即可開辦。
多部門聯合管理 實行舉報首接負責制
《辦法》還加大對誠信者示范宣傳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并對重點餐飲服務項目實行在線監控。在明確設定違法經營者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予以關閉甚至行政拘留的有關條款,對現有超標排放且嚴重擾民的餐飲服務項目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措施。
《辦法》對餐飲服務項目環境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有上位法依據的,直接引用了上位法的規定;沒有上位法依據的,根據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設定了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不等的罰款。特別是《辦法》的有些法律責任是依據新《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對違法情節嚴重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規定了相對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如對違反選址禁止性條件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的,在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況下,除予以關閉外還要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通過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環保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或移送公安實施行政拘留。
《辦法》明確了工商、公安、城鄉規劃、國土、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強調了在受理投訴和舉報時的首接負責制。
信媒體記者 于曉 通訊員 王諾 朱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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