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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二次酒駕被警方查獲 拘留十天兩年不準開車

    2016-02-18 18:21:11
    來源:信網
    作者:顧青青
    責任編輯:亞麥

    信網2月18日訊 日前,信網(0532-80889431)從青島市交警支隊市北大隊了解到,2月10日正月初三24時許,交警威海路中隊夜查工作組在(膠寧高架路上清路路口)開展夜查工作時,查獲駕駛人張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酒精測試儀測試,證實了張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事實,依法應予以罰款1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記12分處罰。

    據交警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傳喚張某次日到威海路中隊接受處理時,民警經調查張某駕駛證信息發現,張某于2014年6月17日曾因酒駕被交警部門處罰過,此次酒駕違法屬于二次酒駕。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屆全國人代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1日實施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依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以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以及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第139號部長令——《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依據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第七款(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不得重新申請駕駛證)、第十六條第三款(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駕駛證)之規定,當事人張某因二次酒駕將面臨行政拘留10天、罰款1000元、吊銷駕駛證且二年內不能重新申請小型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能申請大、中型車輛駕駛證的法律嚴懲。

    信媒體記者 顧青青 通訊員 王友科

    [編輯:亞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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