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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公館未撤押貸款辦不下 保利將業主告上法庭

    2016-03-03 10:39:42
    來源:信網
    作者:高鵬
    責任編輯:亞麥

    信網3月3日訊 “保利葉公館將房屋向銀行做了抵押貸款,沒有及時進行解押,期間又遇上國家公積金政策調整,業主可以申請的貸款額度大幅降低,導致我們未能在與開發商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銀行貸款。”保利葉公館一業主稱,他們因此被青島保利雙峰置業有限公司追討“違約金”,并無法領到新房鑰匙。更令業主無法理解的是,青島保利雙峰置業有限公司反將業主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購房合同或者賠付違約金。對此,保利葉公館工作人員告訴信網(0532-80889431),此事由財務部及律師負責處理,自己并不知情,也無法聯系到相關負責人。

    開發商未撤押業主無法辦理貸款

    “在保利葉公館買了房子,開發商拒絕發放新房鑰匙還把我們告了。”近日,保利葉公館一業主稱,青島保利雙峰置業有限公司“通知我必須交納108118.1元違約金才給我新房鑰匙”。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來,2013年10月26日,李某與青島保利雙峰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位于青島市市北區合肥路16號保利·葉公館一套商品房,總價款1081181元,付款方式為銀行按揭貸款,貸款方式為公積金組合貸款。

    當天,李某將首付款33萬余元存入指定賬戶。雙方約定李某須于2013年10月26日之前將辦理按揭貸款所需文件全部提交銀行和公積金管理機構,放貸機構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將貸款存入合同指定的賬戶。后李某未能按照雙方約定辦理銀行貸款。

    按照保利葉公館的說法,該業主交了首付款后,沒有在約定時間內辦理完銀行貸款。可是,該業主否認了這一說法,之所以沒有順利辦理銀行貸款是因為“青島保利雙峰置業有限公司未對保利葉公館項目撤押”。

    李某稱,青島市新頒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于2014年3月10日起執行,青島保利雙峰置業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才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又導致其無法在新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前辦理貸款。

    法院駁回保利雙峰置業的起訴

    2015年6月5日,青島保利雙峰置業有限公司將業主李某起訴至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稱李某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后,至今未按合同約定付清房款,已構成違約,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201300180304),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幣108118.1元。

    經法院查明,期間青島保利雙峰置業有限公司確實將青島市市北區合肥路16號所涉樓盤的房屋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臺東支行進行了抵押貸款,至2014年7月30日撤押。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違約糾紛系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而引起,此類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2015年11月25日,青島保利雙峰置業有限公司因不服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認為,本案所涉房屋買賣合同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雖然業主在支付購房款的過程中遇到公積金政策調整,但公積金政策調整屬于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手段,可能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但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理由,指令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據信網了解,至少有13位保利葉公館業主被起訴。

    無法聯系公司相關負責人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13起訴訟中,青島保利雙峰置業有限公司稱,業主未能按時申請銀行貸款,要求業主向其支付相應金額的違約金。

    但是,這些業主均聲稱,是由于青島保利雙峰置業有限公司未盡到提醒義務以及為按時將抵押的房源進行解押,導致其無法辦理銀行貸款的。

    隨后,信網就此事聯系了保利葉公館售樓處工作人員孫先生。孫先生告訴信網,“目前,這件事由我們公司的財務部門及律師負責處理,具體情況不了解。”

    信網提出是否可以幫助聯系一下相關負責人對此事作出說明,孫先生表示,“售樓處已經撤場,項目經理及負責人已經不在此處,無法聯系到負責人。”

    信網將會繼續關注時間進展。 信媒體記者 高鵬

    [編輯:亞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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