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4月19日訊 3月16日早8點左右,肖女士出去買菜,行至青島市北區第一實驗幼兒園時,被一名急著送孩子去幼兒園的市民不小心撞倒。肇事者在口頭道歉后便匆忙離開現場,幼兒園方面隨后聯系肇事者家屬,但是此人在陪著肖女士到了醫院后聲稱有事也離開了。“撞了人,家屬過來一句道歉沒有,一分醫藥費沒付,然后說家里有事就走了,也不留下姓名聯系方式,我去哪找他們!”肖女士的兒子告訴信網(0532-80889431),希望肇事者家屬能夠主動承認此事并道歉,否則將依法追究到底。
肇事者及其家屬接連失聯
肖女士事發后傷情
2016年3月16日早8點,60歲的肖女士像往常一樣去早市買菜,行至青島市北區第一實驗幼兒園門口時,被后方抱著一名孩子的人撞倒,身體正面著地,臉部血流不止。隨后,肇事者對肖女士進行道歉,聲稱家里還有急事便匆匆忙忙離開了。
事發后肖女士報了警。她的兒子張先生告訴信網,他趕到現場時,幼兒園的保安和老師已經對其母親傷勢進行了簡單處理,而民警在取證后也離開了。“保安當時和我說,因為肇事者急于帶孩子去幼兒園,不小心將母親撞倒了,肇事者也未留下聯系方式。”
隨后,幼兒園方面聯系到了肇事者的丈夫,他陪著肖女士去了山東大學齊魯醫院就診,但很快便稱家里有事也離開了。
這讓張先生實在不能理解,“撞了人,家屬過來一句道歉沒有,一分醫藥費沒付,然后說家里有事就走了,也不留下姓名聯系方式,我去哪找他們!”
目前醫藥費已經花了1600多元
保安描述事發過程
目擊者幼兒園保安趙先生告訴信網,“因為是一瞬間的事,我并沒看到全過程。但傷者就躺在距離幼兒園門口一米遠的地上,旁邊一個老人抱著孩子在跟傷者道歉,說她因為抱著孩子走在后面擋住了視線,不小心把傷者絆倒了,不是故意的。道歉后肇事者把孩子送到幼兒園,然后就說有事離開了,后來我們就幫傷者聯系肇事者家屬。”
趙先生告訴信網,事發時園內監控正常,也許會拍下當時的事發經過,但必須由派出所調取才能提供。
事發后,遼源路派出所民警發現,事發地點幼兒園門口道路上的兩個監控設備損壞,并未記錄下事情經過。肇事者并非故意傷害,因此屬于民事案件,建議其走法律途徑。
“我手上只有一個幼兒園提供的肇事者家屬(兒媳)潘女士的電話。人家說當時不在現場不了解情況,現在也不接我的電話。”肖女士說。
信網聯系了潘女士,她強調自己并非當事人,不了解情況。當信網詢問是否可以提供肇事者聯系方式,潘女士隨即扣掉電話。張先生說,母親被撞摔倒時因正面著地,導致其雙膝部挫傷、鼻外傷,臉部身體多處淤青,已花費1600元左右。“事情發生已經一個月了,我仍在搜集事發時的證據,希望肇事者家屬能夠主動承認此事并道歉,否則將依法追究到底。”
律師:建議搜集證據走法律途徑
信網從青島市市北區公安局宣傳科了解到,因道路監控損壞,事發經過并未記錄下,據民警調查了解,肇事者并非故意傷害,因此不屬于刑事案件,建議受害者家屬取證走法律途徑解決。
對于此事,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單正國律師認為,如此事屬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肇事者有責任。但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傷者家屬想要維權,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傷者家屬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走法律途徑起訴。
文/圖 信媒體記者 顧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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