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4月21日訊 信網(熱線0532-80889431)從青島市環保局獲悉,市環保局印發《青島市市級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要求,將為保障青島市級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的規范設置和正常運行,客觀、準確反映區域空氣質量提供制度保障。據悉,這是青島首次出臺相關規定,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市級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空氣站”),是指由市環境保護部門統一負責管理的專用監測設施??諝庹居杀O測站房、采樣系統、監測分析儀器系統、數據采集和傳輸系統及其他輔助系統組成。
青島市空氣站點位分布圖(小紅圈是國省控點位,綠圈是市控點位)
目前青島市共有空氣站24個,其中國、省控點位15個,市控點位9個。這9個市控點位分別是即墨2個。膠州2個,平度2個,萊西2個,黃島區(原膠南)1個。
據了解,該辦法適用于空氣站的布設、調整、建設、運營及監督考核等管理活動。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空氣站的統一監督管理。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受市環境保護部門或當地政府委托,負責轄區空氣站的選址、調整和建設等工作??諝庹窘y一實行第三方專業化運營。
根據辦法要求,空氣站點位應當布設于城市建成區內,每25平方千米至少布設一個點位。點位應當分布均勻,能夠代表建成區整體空氣質量。要求空氣站周圍50米范圍內應當無明顯固定污染源,與交通道路最小間隔符合相關規范要求??諝庹舅矫鎽敱WC270°以上空間無障礙物遮擋,距離地面高度應當在3~20米范圍內。
由于城市建成區面積擴大或行政區劃變動,導致現有空氣站點位不能全面反映建成區整體空氣質量狀況的,按照總建成區面積計算,現有點位平均覆蓋面積大于25平方千米的,可在原建成區或新、擴建成區增加點位。空氣站周圍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或者運行條件無法得到保障的,可變更點位。變更點位應當遵循就近原則,移動直線距離不應超過1000米。
需要注意的是,空氣站點位一經確定,將不得擅自調整。
辦法要求,空氣站監測設備及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站房和內部設計應滿足有關技術規范;二是相關儀器經環境保護部認定檢驗合格;三是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環境保護部、省環保廳有關技術規范;四是監測設備能夠與市環境保護部門穩定聯網。
辦法同時規定,一旦設備出現性能指標不能滿足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出現故障無法修復、、使用超過6年,經性能測試不合格、影響監測數據準確性或是使用超過8年等情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更新。設備更新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更新期內應當租用備機。更新的監測設備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監督與管理
市環保部門將依據有關規范,制定空氣站年度質控工作計劃,定期開展空氣站質量控制和考核,確保監測數據質量。經審核合格的監測數據,方可用于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的評價、發布與責任制考核。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空氣站正常運行,一經發現,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信媒體記者 于曉 通訊員 王諾 孫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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