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5月4日訊 “為了這個合作,我們已經虧損2200多萬了,現在合同沒到期,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就要趕我們走。”2014年,青島頤和美家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通過競標,獲得了世園村參展服務中心1、2號樓合作經營合同,合作期限是3年。頤和美家黃經理告訴信網(0532-80889431),在合同尚未到期情況下,作為委托方的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多次向其下發整體交接函,并用過激手段拆除公司門頭。而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方面表示,頤和美家不交房租,違約在先。
合同未到期要求頤和美家搬離?
2014年2月前后,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受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全權委托,對世園參展服務中心項目進行招標。頤和美家參與競標后中標,3月份與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簽訂《世園村參展服務中心1、2號樓合作經營合同》。
信網從頤和美家黃經理提供的委托授權書中看到,“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全權委托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對世園村參展服務中心進行管理經營和物業管理服務,授權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具有管理權、經營權、招商權、出租權、對外合同簽署權、價格體系、商業模式以及管理經營政策的指定權、印章證件的管理經營權。”所以,1、2號樓合作經營合同是是由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簽訂的。
根據《世園村參展服務中心1、2號樓合作經營合同》,乙方頤和美家根據甲方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要求,將1、2號樓裝修成三星級的酒店質量標準,合作期限三年零兩個月,從2014年2月26日到2017年4月25日。乙方提供房間233套共808個床位。甲方應于入住前辦理完成消防證、公安特種行業證等必備證件,否則期間產生的處罰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合同上的合作期限到2017年,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強行驅趕業戶,是非法的。”黃經理認為,根據世園村1、2號樓的合作經營合同,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沒有權力強行要求頤和美家移交、搬離和騰房。
酒店直接虧損2200余萬元
據頤和美家黃經理介紹,根據當初合同約定,入住酒店的客人由甲方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負責,后來由于人數太少,甲方同意頤和美家對外經營,“但是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沒給辦理必備證件,再加上入住酒店客流減量太少,導致虧損嚴重。事后,我們就證件問題進行協商,但對方不予理睬。
黃經理告訴信網,“從簽訂1、2號樓合同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0月17日,頤和美家累計支出費用合計28473968元,酒店總收入費用合計6320110元,酒店直接虧損22153858元。”黃經理說,“我們當初還簽訂了5、6號委托經營合同,甲方已經對外出租,但一次性投入設備并沒有按照合同的結算方式歸還我們,反而被強制扣下。1、2號樓的費用,甲方也沒有返回我們的成本價,導致虧損嚴重。”
甲方稱頤和美家未付租金
對此,信網聯系到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的房總,他表示,“此事應該找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當時我不在現場,只能幫助協調,但決策不了。”
而負責此事的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李總告訴信網,2014年4月25日到2014年11月25日,世園會開園期間,頤和美家使用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出租的樓層,但他們沒有交房租,“世園會游客確實較少,但頤和美家租金絲毫未付,現在卻強行占據公司1、2號樓兩年。”
李總認為,按照合同的結算方式,頤和美家是自負虧損的?,F在1、2號樓已經有下家準備使用,所以就準備讓頤和美家將房屋交出。“頤和美家未交房租,合同肯定不能繼續執行,非法占據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房屋,是違法的?,F在占據1、2號樓對外經營,也是不講道理的。”
然而對于這一說法,黃經理并不認同,因為當時雙方并無約定租金,而是在客流量較少的情況下,甲方才允許頤和美家自主經營。
律師:應該與直接簽訂合同方協商
山東首辰事務所的吳芝容律師認為,從合同的相對性來講,《委托授權書》中,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委托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進行管理,與頤和美家不存在直接關系。從《世園村參展服務中心1、2號樓合作經營合同》中,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與頤和美家簽訂合同,與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沒有直接關系。
從頤和美家提供的資料來看,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如果需要回收房屋,應該通過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出面與頤和美家協商。至于頤和美家所提出的合同未到期,應該找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與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聯系協商解決。如果協商未果,頤和美家應找青島世園城市運營有限公司要求賠償損失。如果青島世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采取過激措施,頤和美家可以向法院起訴,以侵權的名義維護權益。
信媒體記者杜杲燃 見習記者 仇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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