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5月5日訊 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已于2016年3月1日頒布實施,青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在 “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適時更新”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原則的基礎上,重新明確了道路運輸企業主體責任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管責任,制訂下發了《青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修訂完善了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相關內容。此《通知》對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進行了相關調整,對對道路運輸車輛維護制度進行全面改革。
對道路運輸車輛維護制度進行全面改革
不再對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實行備案管理,取消強制二級維護周期;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行建立車輛維護制度,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對自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營運車輛的維護記錄仍作為企業質量考核內容之一。
明確技術等級評定職責劃分
道路運輸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評定報告由車輛上線檢測的綜合性能檢測站規范出具;各級運管機構不再負責車輛技術等級的評定工作;運管機構應及時將評定報告的紙質版納入到車輛管理檔案歸檔保存;檢測站對上線檢測車輛實行檢前審核制度;青島市域內跨區過戶的營運車輛,不需到落戶車籍地檢測站再次車輛上線檢測;市內三區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車輛年度審驗時,允許車主單位自主選擇市內三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中的一家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改進技術評定等級要求
取消“三級”的車輛技術評定等級;危險貨物運輸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車,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一級;取消非危險貨物運輸掛車的上線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通知》同時要求各運管機構樹立依法行政、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意識,及時調整工作措施,確保我市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規范化開展。
信媒體記者 顧青青 通訊員 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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