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2日訊 “我發現外包裝的保質期和獨立小包裝上的保質期相差了7個月。”近日,市民孫先生向信網(0532-80889431)反映,6月21日,他在李滄區書院路一家超市購買了魚姑娘風琴魷魚片,發現外包裝上的保質期與生產日期,和獨立小包裝所標注的不一致。對此,李滄區李村街道食藥監督所工作人員,已責令店方整改并賠付消費者600元。
6月21日,孫先生在李滄區書院路一家超市購買了散裝的魚姑娘風琴魷魚片與特級鱈魚片,共價值30元。
孫先生發現,他購買的魚姑娘風琴魷魚片,內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一致。“外包裝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16年5月15日,保質期到2017年3月11日,而獨立小包裝標注生產日期為2015年12月10日, 保質期 25度以下10個月。”孫先生說,獨立小包裝的保質期應該到2016年的10月份,這與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相差了7個月。
經過檢查,孫先生發現,他購買的特級鱈魚片也存在相同的問題。
孫先生告訴信網,散裝食品在選購后,需要進行稱重打碼,“外包裝上的日期被更改,肯定是超市所為。”隨后,孫先生向食藥部門進行了投訴。
7月1日,該超市負責人李先生對此事做出了回應,他稱,散裝食品區使用電子秤稱重打碼,而電子秤上的生產日期,每天都進行變化,“消費者所購買的產品在來貨換批次后,促銷員因工作失職,忘記更改此產品電子秤的保質期,并非超市故意篡改保質期和包裝日期。”
李先生表示,目前在李滄區李村街道食藥監督所的協調下,超市已跟消費者協商,并賠償了600元,消費者對此表示滿意。“今后我們將對此事進行反省,對于這種個例將加強監管,也歡迎并接受廣大消費者的監督。”
青島李滄區李村街道食藥所工作人員王先生也證實了此事,“經調查,該超市確實有柜臺標注和食品包裝上的日期不一致的情況,但食品仍在保質期內,并沒有過期,消費者食用后并無大礙。目前,已責令超市進行整改,雙方就此事達成一致,店方已按消費者的訴求賠付600元,消費者對此表示滿意。”
信媒體記者 顧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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