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brzxx"><nobr id="brzxx"><progress id="brzxx"></progress></nobr></address>

    <address id="brzxx"></address>

    <address id="brzxx"></address>

    <noframes id="brzxx"><form id="brzxx"></form>

    搜索
    信網手機版移動繼續看新聞

    聚客隆超市賣過期茶葉 被行政處罰5000元

    2016-07-10 16:39:02
    來源:信網
    作者:顧青青
    責任編輯:齊東

    信網7月10日訊 近日,市民孫先生在平度馬戈莊鎮聚客隆購物中心購買了兩袋綠茶王,價值76元?;丶沂秤脮r卻發現該茶葉生產日期為2013年10月8日,而保質期僅18個月,“已經過保了10個月了!”對此,信網(0532-80889431)從平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經工作人員調查發現該超市確實存在銷售超過保質期茶葉的交易過程,但因商家在第一時間予以退賠解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因此決定對商家減輕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2016年2月15日,孫先生在平度馬戈莊鎮聚客隆購物中心購買了兩袋由青島市嶗山區滿園春茶廠生產的袋裝200g的綠茶王,價值76元。他回家沖泡時,發現生產日期為2013年10月8日,但保質期卻為18個月。“這個茶葉在2015年4月就已經過期了,但我今年2月買的,這茶葉都過保質期10個月了,超市還拿出來賣給消費者,要是喝出問題怎么辦?”

    孫先生認為,依據國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商家是禁止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商家的行為是違法的。”

    對此,平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告訴信網,執法人員曾到店檢查,但該茶葉已銷售一空。“隨后,我們讓舉報人郵寄了他所購買的茶葉和銷售小票復印件,并再次到店核實,發現確實為該超市所售。”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十)項,該商家違反了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因此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4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但鑒于商家在事件發生后積極聯系消費者,并希望第一時間予以退賠解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因此,根據《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試用規則》第9條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以及第13條減輕行政處罰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數或數額的10%之規定。最后我們決定給予商家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孫先生告訴信網,雖然商家被處罰了5000元,但商家一直未聯系他解釋并賠償。“現在茶葉還在家里,并且我認為5000元的罰款太輕了,之后我將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對于此事的后續進展,信網將繼續關注。

    信媒體記者 顧青青

    [編輯:齊東]
    信網版權稿件,歡迎轉載。轉載時請保留完整信息,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精彩美圖 更多 >>

    分享

    青島話題 更多 >>

    深度報道 更多 >>

    大家愛看

    信網手機版

    信網小程序

    青島網上辟謠平臺

    AI調解員

    Copyright © 2016 信網. All Rights Reserved 魯ICP備14028146號
    亚洲欧美精品一区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