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20日訊 “我們在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工作了15年,不但不給發工資,離職前最后半年保險也不給交。”近日,青西新區的于女士向信網(0532-80889431)反映,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2015年2月開始不發工資;2015年7月到12月的保險也沒交,于女士粗略計算,她與丈夫的工資、保險、經濟補償金和加班費,共計20多萬元,就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支付。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的姚總對此并未置評,暫不知曉其中原因。
恒晉鞋業拖欠工資
2001年,于女士和丈夫一起,到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從事管理工作。于女士每月工資3000多元,丈夫每個月工資4000多元。
2015年2月,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開始拖欠工資,2015年7月到12月的保險也未交納,“公司一直不發工資,我們家的基本生活無法保障, 2015年12月,我和丈夫就離職了。”
于女士說,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曾在北京、上海、青島等地開設了很多奢侈品銷售門店,當時虧損嚴重。正因如此,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的效益不好,也無法給員工發工資和交納保險。
“公司曾經通知我們,如果個人生活需要,可簽欠條,每次支取大約1000元的應急生活費。”就這樣,于女士用欠條的方式,分十幾次領取了2015年2月至6月的工資,但至今,她與丈夫仍未拿到7月至12月工資,“還欠我15000元左右,我丈夫30000元左右工資沒給,2015年1月到6月的滯納金補差15983元也沒有給我們交,未投保險金額為20000元左右。”
員工提起勞動仲裁
于女士認為,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未按時發工資、交保險,其違約在先,就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必須支付拖欠我的工資、未投保的保險、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還有一段時間加班費。”
青島市黃島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判決于女士和丈夫解除與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日期為2015年12月28日;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于女士和先生解除勞動補償金82511元,2015年7月1日到2015年12月28日的工資差額20343元,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28日的加班工資15367元。
不方便回答任何問題
7月15日,信網聯系到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的姚總,姚總以“不方便回答任何問題”為由,拒絕對此事置評。
山東首辰律師事務所的吳芝容律師認為,法律并未規定,保險不交影響繼續找工作。不發工資的責任在公司,“于女士可根據勞動仲裁的裁決書向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索要所有相關費用,如果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不服從裁決書的內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之后,青島恒晉鞋業有限公司還是不服從,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信媒體記者 杜杲燃 見習記者 孫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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