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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環保合格標志不再核發 車上路需排放檢驗

    2016-08-16 21:51:04
    來源:信網
    作者:于曉 通訊員 宋敏
    責任編輯:亞麥

    信網8月16日訊 日前,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其中包括《關于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環發〔2009〕87號)》(以下簡稱“87號文件”)。87號文的廢止,機動車環保檢驗不再以標志的形式進行標示。

    依據大氣法的相關規定,環保部、公安部及國家認監委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機動車污染排放監管管理做出了新規定?!锻ㄖ访鞔_,環保部門不再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將排放檢驗合格報告拍照后,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上傳公安交管部門。

    機動車所有人應依法進行排放檢驗

    《大氣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為貫徹落實新《大氣法》,《通知》提出,機動車生產企業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法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機動車排放檢驗標準要求,并將排放檢驗數據和電子檢驗報告上傳環保部門,出具由環保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

    《通知》提出,“環保部門不再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將排放檢驗合格報告拍照后,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上傳公安交管部門,對未經定期排放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不予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公安交管部門對無定期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為貫徹落實《通知》相關內容,省環保廳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意見,在具體意見未下發前,我市仍繼續實施環保標志管理制度。

    環保部門將加強對貨運車公交車的抽測

    《通知》要求,強化在用機動車環保監督抽測工作。環保部門將在車輛集中停放地重點加強對貨運車、公交車、出租車、長途客運車、旅游車等車輛的監督抽測工作。對監督抽測不合格的車輛,環保部門通知車主予以改正并復檢,公安交管部門依法查處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

    《通知》要求,嚴格落實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對達到國家強制報廢規定的,一律按要求報廢。各地公安交管部門要嚴格查處報廢車輛上路行駛違法行為。對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信媒體記者 于曉 通訊員 宋敏

    [編輯:亞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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