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2月17日訊 在距離法定退休年齡還有不到兩年的時候,屈先生向自己所在的中車四方車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車四方)提出了退養申請,2014年4月中車四方開始向屈先生支付退養生活費。2015年7月,屈先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退休后的他對自己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及退養協議等事宜提出了質疑,還將中車四方公司告上法庭。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判令中車四方公司支付退養待遇差額2萬余元。
退休后與老東家對簿公堂
退休前,屈先生是中車四方車輛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從1982年7月起,他就在公司下屬的職工醫院從事彩超工作,雙方也簽訂了勞動合同,中車四方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2001年12月,屈先生與中車四方將原來的合同期限順延十年,合同結束日期為2014年6月30日。2012年1月和3月,屈先生先后兩次向中車四方提出了退養申請,經公司同意后,屈先生于2014年4月1日正式辦理退養。
2015年7月,屈先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久將自己曾經的工作單位中車四方公司告上法庭。屈先生認為,根據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截止2014年6月30日,此后自己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仍舊持續,但公司并沒有按規定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除此之外,屈先生還聲稱自己與公司未就退養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沒有簽訂退養協議,雖然公司為屈先生拿過基本退養生活費,但這并不意味雙方達成事實退養協議。
屈先生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中車四方應當向自己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同時由于中車四方支付的工資數過低,應按照相關規定不足差額。
一審法院同樣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15年6月,屈先生為要求中車四方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工資差額,向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雙倍工資88000元及工資差額140800元。該仲裁委員會審查后駁回了屈先生的仲裁請求。屈先生不服仲裁裁決,訴至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中車四方辯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45條的規定,由于屈先生已在中車四方公司連續工作超過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只剩一年,原勞動合同期限只需要自動順延至屈正威退休即可。其次,屈先生提交退養申請后,中車四方為其辦理退養手續,一直到屈先生開始領取退養待遇之前,這段時間無論雙方是否有過其他的口頭上的意思表示,僅僅是雙方確立退養關系非正式的一種行為,并非認定退養關系成立的法定條件,最終仍應以中車四方公司發放退養待遇,屈正威領取待遇,且直至退休這一事實行為來認定雙方已建立退養關系。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屈先生勞動合同到期時已在中車四方公司工作超過15年,且距離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因此中車四方無須與屈先生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同樣也不能解除之前的勞動合同,屈先生要求中車四方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同時,從2014年4月1日起,中車四方公司開始向屈先生發放退養生活費,屈先生也按期領取,直至退休,期間針對屈先生提出的退養工資發放不足問題,中車四方亦給予補發。由此可見,雙方事實上已達成退養協議并實際履行完畢,屈先生以雙方未達成退養協議為由主張工資差額,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定補足退養待遇差額
對于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屈先生并不認同,于2016年9月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對屈先生提出的中車四方應當向自己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以及未建立事實退養關系的要求予以駁回。
同時,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由于屈先生與中車四方公司未簽訂退養協議,對屈先生應享受何種退養待遇未予以約定,在此情況下,中車四方為屈正威發放的退養待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保障退養職工屈正威的基本生活。
參照中車四方公司制定的《關于調整退養政策的通知》以及《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的規定,中車四方公司實際支付屈正威的退養待遇較低,難以保障退養職工屈正威的基本生活,判令中車四方公司按照青島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補足屈先生退養期間的退養待遇。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中旬,青島市市區最低工資的80%共計43328元,中車四方公司已支付退養待遇21070.34元,還應支付退養待遇差額22257.66元。
信網全媒體首席記者 于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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