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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輸液后死亡 青島膠州中心醫院被判賠償

    2016-12-20 12:05:51
    來源:信網
    作者:顧青青
    責任編輯:光影

    信網12月20日訊 2014年10月16日,王先生因頸部、肩膀及后背疼痛進入青島市膠州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但意外的是,王先生在在輸液過程中和輸液后感到手腳冰涼,之后卻出現呼吸困難、咳嗽、痰中帶血等癥狀,經醫生會診后被轉入重癥監護室,但不幸于10月17日死亡。對王先生死因感到奇怪的家屬,隨后將醫院一紙告上法庭。信網(熱線0532-80889431)了解到,經青島萬方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青島市膠州中心醫院在針對王先生的診治活動中存在未盡注意義務的過錯,該過錯與王先生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死者家屬將其告上法庭

    2014年10月16日,王先生因頸部、肩膀及后背感到疼痛,進入膠州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在輸液過程中和輸液后,患者王先生感到手腳冰涼,后來又出現了呼吸困難、咳嗽、痰中帶血等癥狀,會診后被轉入重癥監護室,于10月17日死亡。

    對于王先生的突然離世,家屬無法接受,隨后將醫院一紙告上法庭,并委托法院指派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青島萬方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青島市膠州中心醫院在針對王先生的診治活動中存在未盡注意義務的過錯,該過錯與王先生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但過錯并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力是自身疾病的特殊危重,醫院的過錯的原因力是次要的,其參與度擬以15%--25%為宜。死者王先生的親屬認為患者死亡的不良后果系醫院過錯導致,醫院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

    在法庭上,王先生的家屬主張醫院賠償王先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491866.50元,但按照司法鑒定書鑒定,醫院應承擔25%的責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42966元。

    一審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患者家屬12萬余元

    對于這份鑒定報告,膠州中心醫院卻存有異議,認為患者王先生的死亡原因復雜,鑒定機構并未對患者最終的死亡原因做出明確的認定,鑒定機構在認定死亡與醫院醫療行為之間的關系缺乏最基礎的前提,因此該鑒定結論缺乏科學依據,醫院不予認可。

    另外,對于患者王先生的家屬索賠的金額,醫院認為應按照雙方責任比例進行分配。并提交了患者王先生在醫院住院時的醫療費明細表,證明患者王先生在醫院住院時花費醫療費用為7498.24元,但患者及家屬已預交了2000元押金,因此王先生尚欠醫院醫療費5498.24元,希望法院在賠償款中扣減。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青島萬方醫學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書,青島市膠州中心醫院在針對患者王先生的診治活動中存在未盡注意義務的過錯,但該過錯與患者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但過錯并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力是自身疾病的特殊危重,醫院的過錯的原因力是次要的,其參與度擬以15%--25%為宜,因此醫院應承擔22%的責任較為適宜。

    而死者家屬主張的各項死亡賠償金349220元,但其中2014年青島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為10808元,因此原告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應合計為108080元,除此之外,患者王先生家屬提出的其他賠償款法院均以認定。而醫院并沒有提交患者王先生住院時的醫療費發票,因此其主張的扣除賠償款不予認定。據此,判決青島市膠州中心醫院于賠償患者家屬經濟損失104340.6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共計124340.63元。

    終審維持原判

    青島膠州中心醫院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但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表示此案的焦點問題為青島萬方醫學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是否應該采信和一審法院認定的醫療費、遺體處置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正確。

    在此案審理當中,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在一審期間青島萬方醫學司法鑒定所已經在回復意見中予以詳細說明,醫院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再次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而對于醫療費,中院根據患者家屬提交的醫療費明細表及對被扶養人生活費和護理費重新計算費用,計算表明醫院最終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為106234.4元,但一審判決認定承擔的賠償金額為104340.63元,低于中院認定的數額,而患者家屬亦未對此主張權利,因此中院予以維持。綜上判決駁回青島市膠州中心上訴,維持原判。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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