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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稻草人貂絨衫不含貂絨?利客來超市被告上法庭

    2017-03-29 21:31:09
    來源:信網
    作者:顧青青
    責任編輯:可可

    信網3月29日訊 2015年12月25至2016年1月4日,李先生在青島利客來集團城陽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客來)處分3次購買了9件稻草人貂絨衫,價值6200元。因懷疑有質量問題,李先生委托山東省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檢驗,結果檢測結果與服裝標識的內容嚴重不符,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隨后李先生將利客來告上法庭。目前,經過一審二審法院開庭審理,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先生證據不足,最終駁回了李先生的上訴請求。

    衣服服裝標識和實物不同

    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4日,李先生在利客來分三次購買了9件稻草人貂絨衫,價值6200元。拿回家后,因懷疑有質量問題,李先生便委托山東省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檢驗,而檢測報告的結果卻讓李先生傻了眼。

    根據山東省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稻草人貂絨衫檢測結果面料纖維含量為:錦綸33.4%、粘纖33.1%、羊毛加其他特種動物毛33%、氨綸0.5%,不符合FZ/T730182012毛針織品標準要求,也不符合商品合格證標注的成分含量。也就是說利客來售賣的稻草人貂絨衫根本與服裝標識的內容不符,是不合格產品。

    隨后,李先生將利客來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李先生提交了在利客來購買9件稻草人牌貂絨衫的發票、在利客來購買的照片以及山東省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請求法院判令利客來公司退回貨款6200元,賠償三倍貨款18600元并承擔檢驗費500元。

    一審法院駁回消費者訴求

    但利客來認為,盡管李先生出具了檢測報告和衣服合格證兩樣證據,但都不能證明所鑒定商品是從利客來公司處購買的產品。而根據李先生提供的貨物標牌中來看,其貨號一欄都是印刷的黑色字體,但利客來公司銷售該品牌貨物中貨號一欄均加蓋紅色數字印章,故利客來公司提供的貨物不是李先生銷售的。

    除此之外,利客來在法庭上提交了由浙江省羊毛衫質量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一份,證明其銷售的稻草人服飾符合相關檢驗標準,質量合格。另外,利客來還在法庭上提交了10張照片,證明李先生購買的9件商品及其對應的貨號與利客來當庭提交的不一致,利客來公司提交的才是李先生實際購買的貨物。

    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一審法院認為,消費者李先生雖然主張利客來公司銷售的商品不合格,但綜合雙方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先生所出示的商品購自于利客來公司處,因此李先生的主張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終審維持原判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李先生并不服,他認為涉案商品既沒有防偽暗記,利客來也沒有向法院提供他將涉案標的物進行調換的視頻資料,沒有提供出對他訴求抗辯的合法證據,因此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希望二審法院重新審理此案。

    據此,中院審理認為,從李先生提供的現有證據即購物發票看,僅憑發票無法判斷李先生手中的稻草人貂絨衫就是利客來公司銷售的產品。在當前市場環境不規范的情況下,各種高仿產品比比皆是,盡管發票是利客來公司所開具,證明李先生在利客來確實購買過稻草人衣服,但在利客來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銷售的稻草人衣服標牌貨號顏色與李祖斌持有的衣服的標牌貨號顏色不一致,不認可是其銷售的衣服的情況下,單憑購物發票是不能證明李先生提交的產品就是利客來公司銷售的產品。

    除此之外,中院認為從李先生提交的鑒定報告看,由于利客來不認可李先生鑒定的衣服是其銷售的衣服,在一審中,利客來公司同意對利客來現在銷售的稻草人衣服進行鑒定,但李先生拒絕,要求鑒定其手中持有的衣服,因雙方對衣服本身是否是利客來公司銷售的衣服不能達成一致,因此中院對李先生手中持有的稻草人衣服是否是利客來公司所銷售無法作出認定,其單方提交的鑒定報告中院也不予采信。

    中院認為李先生稱衣服質量不合格的根據之一,就是標注衣服含有貂絨,但利客來提交的廠家合格證明和衣服標牌中并沒有標注貂絨,而在庭審中,李先生也認可購買的稻草人衣服有質量問題沒有選擇退貨,卻在送交鑒定后仍繼續購買已經懷疑是不合格的衣服不符合常理。因此中院認為從李先生提交的現有證據,是無法證明稻草人貂絨衫為利客來銷售。

    綜上,中院判決駁回李先生的再次上訴,維持原判。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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