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6月30日訊 市民趙某某經營一家位于青島紅島經濟區西大洋南碼頭的海鮮飼料廠,2014年5月6日凌晨3時許,給隔壁超市配電箱供電的電氣線路設備發生故障,導致海鮮飼料廠起火并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趙某某認為供電單位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青島供電公司應該賠償該損失,并將此事訴訟至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法院最終判決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青島供電公司賠償35000元。
電氣線路故障導致飼料廠起火
2014年5月6日凌晨3時許,位于青島紅島經濟區西大洋南碼頭的海鮮飼料廠發生火災,經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是因為給飼料廠隔壁超市配電箱供電的電氣線路設備發生故障,導致飼料廠倉庫配電盤起火,后分別蔓延引發火災,造成99平方米房屋受損并燒毀倉庫內的干海鮮原料等物品。
該海鮮飼料廠的經營者趙某某認為,公安卷宗材料證明起火原因是由于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青島供電公司的線路故障導致位于自己隔壁的超市配電盤起火,然后才引發飼料廠的配電盤起火。因此要求其賠償此次火災造成的各種損失共計110800元,并將此事訴訟至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
青島供電公司認為自己沒有侵權行為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青島供電公司認為,根據電流短路走最近路徑的原則,如果超市配電箱發生故障,海鮮飼料廠不會起火,所以自己公司沒有侵權行為不是侵權人?;馂闹惺軗p的房屋是違章建筑,沒有重置價值不應予賠償,其他財產損失事故認定中是由趙某某自行申報,消防核定也是基于其自行申報,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財產損失應當由第三方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
根據趙某某的申請,城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青島公信永和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因火災引發的損失進行評估,因火災現場已不存在,當事人又不能提供可依據的資料等原因,該所于2016年7月11日出具退案說明。
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35000元
城陽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青島供電公司作為供電單位,在供電過程中應確保安全無故障,現發生火災事故,經公安消防部門認定,系因其超市配電箱供電的電氣線路設備發生故障所造成,因此,其應當對趙某某因火災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趙某某未辦理相關產權手續和消防手續使用房屋進行經營,其對事故的發生也負有一定的過錯,結合本案實際,法院酌定原、被告的責任比例以2:8為宜。根據公安消防部門的認定,趙某某房屋受損且干海鮮原料等物品被燒毀,其損失實際存在,法院依法判決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青島供電公司賠償趙某某各類經濟損35000元。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青島供電公司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趙某某無證據證明其與海鮮飼料廠的關系,起訴主體不適格。涉案房屋系違法建筑,不具有重置和修復價值,公司對房屋損失不應賠償。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并依法駁回其上訴。
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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