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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時高空墜地受傷 魯丹建設被判賠7萬多

    2017-07-01 12:36:21
    來源:信網
    作者:岳祥
    責任編輯:光影

    信網7月1日訊 2015年12月27日,徐某某在青島即墨市文化路某城鎮化建設項目工地拆裝吊籃時,從高空墜地受傷。徐某某認為,將該工程分包給自己的魯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丹公司)應對該次事故負責,雙方多次協商賠償問題未果,徐某某因此將其訴訟至即墨市人民法院。信網(0532-80889431)獲悉,即墨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后,依法判決魯丹公司賠償徐某某74310.24元。

    工作過程中從高處墜地受傷

    2015年11月20日,魯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分包人,與承包人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承包人將青島即墨市中交順河片區城鎮化建設項目13號地塊(M地塊)外墻保溫及涂料2號樓工程分包給魯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在施工過程中,魯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蔣某將安裝及拆卸吊籃工作承包給徐某某。2015年12月27日,徐某某在工作中從高處墜地致傷,隨后被送到即墨市人民醫院門診治療,后于當日到青島城陽古鎮正骨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左跟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跟骨骨折。徐某某住院治療20天,于2016年1月16日出院,共支出醫療費32333.8元,其中魯丹公司給付其3000元用于治療。

    2016年7月20日,青島青大司法鑒定所對徐某某傷情進行鑒定后出具鑒定意見:徐某某損傷為八級傷殘;被鑒定人誤工期限建議為240天;被鑒定人護理期限建議為6090天;被鑒定人后續治療費建議為60008000元。

    徐某某認為,魯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該對自己的受傷負責,雙方多次協商賠償問題未果,因此將其訴訟至即墨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魯丹公司賠償7萬余元

    即墨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徐某某按照魯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指示安裝拆卸吊籃,自身未采取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從高處墜落致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魯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定作人,選任沒有相應建筑施工資質的個人,且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相應的監督、督促義務,選任、指示有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分析雙方的過錯責任,以魯丹公司承擔30%的責任、徐某某承擔70%的責任為宜。

    綜上所述,即墨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魯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徐某某各類損失共計74310.24元,扣除已給付治療費3000元,余款71310.24元由魯丹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魯丹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魯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錯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應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重新鑒定。原審計算各項損失的標準錯誤,應予以糾正,徐某某為農業戶口,夫妻二人沒有固定收入,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誤工期限和護理期應以住院期間為限,原審認定無依據。上訴人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30%的責任。同時,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徐某某對自己公司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上訴人魯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除護理費之外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判處部分結果有誤,法院予以糾正。并依法判決變更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魯0282民初3166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上訴人魯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被上訴人徐某護理費1800元。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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