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brzxx"><nobr id="brzxx"><progress id="brzxx"></progress></nobr></address>

    <address id="brzxx"></address>

    <address id="brzxx"></address>

    <noframes id="brzxx"><form id="brzxx"></form>

    搜索
    信網手機版移動繼續看新聞

    開發商想用合同免除責任 延期交房仍要付違約金

    2017-08-11 15:14:07
    來源:信網
    作者:岳祥
    責任編輯:三人目

    信網8月11日訊 于某某曾在位于青島市市北區上清路23號的萬泰隨園小區購買了一套價值1826069元的期房,在其按照約定支付房款后,開發商青島萬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萬泰置業)卻未按時交房。于某某遂將此事訴訟至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信網(0532-80889431)獲悉,萬泰置業曾表示,逾期交房是因自來水、電力、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延誤工期原因,而非自己公司原因所致。根據購房合同中的相關約定,萬泰置業無需承擔逾期交房責任。

    購房后逾期交房一年多

    2012年9月9日,于某某與萬泰置業簽訂《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在青島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網簽登記手續,約定購買萬泰公司位于青島市北區上清路23號萬泰隨園某房產,總價款人民幣1826069元。

    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萬泰公司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給于某某。如未按約交付房屋,應當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于某某已付房款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20天,萬泰公司應按已付房款日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于某某按照購房合同約定于2012年9月11日支付萬泰公司購房款1426069元,余款400000元通過青島市公積金貸款于2012年10月23日匯至萬泰公司指定銀行賬戶。但是直至2014年8月16日,萬泰公司才將房屋交付給于某某。

    于某某認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16日,萬泰置業逾期交房593天,應按購房合同中的約定支付違約金194658元,并將此事訴訟至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萬泰置業認為逾期交房非自己原因

    信網了解到,萬泰置業曾在庭審過程中辯稱,涉案房地產項目因受公用設施、自來水公司、天然氣公司、電業公司、市政排水處、熱力公司未能進場施工的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根據購房合同中相關補充條款的約定,自己可以據此延期交房,無需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對此,于某某表示,補充條款系萬泰置業單方制定的格式性條款,沒有盡到提醒義務,該條款免除萬泰置業義務,排除自己主要權利,根據合同法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法院判決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在對此事進行審理后認為,于某某與萬泰置業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自覺履行合同義務。萬泰置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該事實客觀存在,應當按約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萬泰置業關于延期交房系受自來水、電力、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延誤工期原因所致,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其無需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抗辯意見,因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抗辯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如萬泰置業認為其延期交房系第三方造成,也應當先行向于某某承擔違約責任。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青島萬泰置業有限公司支付于某某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194658元。

    萬泰公司曾因不服一審判決而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被依法駁回。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編輯:三人目]
    信網版權稿件,歡迎轉載。轉載時請保留完整信息,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精彩美圖 更多 >>

    青島話題 更多 >>

    深度報道 更多 >>

    大家愛看

    信網手機版

    信網小程序

    青島網上辟謠平臺

    AI調解員

    Copyright © 2017 信網. All Rights Reserved 魯ICP備:14028146號 新聞備案:魯新網201653205魯公網安備:37020202000005號
    亚洲欧美精品一区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