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0月12日訊 因為車輛發生故障,青島公交集團嶗山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嶗山公交)公交駕駛員王某去打水想排除故障,不料橫穿馬路時將騎自行車經過的行人莊某某撞倒,造成其左踝關節多發骨折,致殘程度為10級骨折。青島嶗山公交卻表示,公司規定公交車發生任何故障均應由維修人員維修,司機不得自行維修,所以不認可王某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將莊某某撞傷。不過,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青島嶗山公交賠償傷者3.8萬余元。
2015年7月13日,青島嶗山公交駕駛員王某,因駕駛的公交車水箱過熱,將車停在路邊,隨后前往馬路對面購水加入水箱排除故障,但沒想到的是,王某在橫穿馬路的過程中將騎自行車經過的行人莊某某撞倒,隨后莊某某受傷,花費醫療費3773.96元。
對于此次事故,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北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駕駛員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6年10月28日,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對傷者莊某某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左踝關節多發骨折,致殘程度為10級。其護理期限為受傷之日起30-60日為宜,建議護理人數為1人。
對此,莊某某向青島嶗山公交和駕駛員王某提出要求賠償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項經濟損失總計4.5萬余元。
對于該訴求,駕駛員王某并不同意,其所在單位青島嶗山公交也不認可,青島嶗山公交在庭審時辯稱,其公司規定公交車發生任何故障均應由維修人員維修,司機不得自行維修,而駕駛員王某所駕駛的公交車雖在工作時發生故障,但其未及時向公司報修,所以不認可王某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將莊某某撞傷。
2017年,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駕駛員王某某與市民莊某某是相撞致莊某某受傷,莊某某有權就其所受損失得到合理賠償。而駕駛員王某某是青島嶗山公交的員工,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致傷者莊某某受傷,因此,青島嶗山公交應承擔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莊某某提出的因事故所造成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確認,而對于要求賠償的交通費金額應為100元,其余兩項伙食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對此判決青島嶗山公交賠償傷者莊某某38754.96元。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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