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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隱瞞病情投保 保險公司反訴撤銷合同

    2017-11-29 22:07:29
    來源:信網
    作者:潘雅欣 王子豪
    責任編輯:三人目

    信網11月29日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當前,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風險意識的增強,居安思危不僅體現在對物質補償的需求上,而且發展到越來越多的人尋求養老的保障、死亡的憮恤、傷殘的給付而為自己和家人投保人身保險。然而在現實中,也有部分人違背誠信原則,在投保時刻意隱瞞重要事實,妄圖以欺詐方式獲得保險金。

    2016年2月1日,周某在某保險公司為其妻子王某投保人身保險一份,該保險的身故受益人為二人之女周某某,保險金額50萬元,保險期間終身。在該投保單中健康情況詢問欄中,周某及王某均表示身體健康無任何異常,并簽字確認。2016年8月23日,王某因病住院。因保險公司查明王某于2013年10月、2014年11月先后兩次住院治療,被診斷為“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腎炎”、“腎功能不全”等,保險公司以周某、王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支付保險金。后王某死亡。2017年1月10日,周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本院,本院以周某訴訟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后周某某以身故受益人身份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某保險公司則提出反訴,要求撤銷保險合同。萊西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周某某的訴訟請求,撤銷保險合同。

    法官作出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因為某保險公司在該案中在因為疏忽而未及時行使解除權后,巧妙地行使撤銷權,從而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在知道解除事由三十日內解除合同。解除權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回歸到本案,本案投保人周某及被保險人王某在投保單中確認身體健康無任何異常,故意隱瞞了被保險人王某在投保前因“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腎炎”、“腎功能不全”等兩次住院治療的情況,違背了如實告知義務,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某公司在拒絕理賠的同時卻未能在三十日內行使解除權,使自己陷入被動。但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欺詐,反訴要求撤銷保險合同,不失為一個合理的補救方法。因為我國保險法僅規定了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未規定撤銷權,故針對保險公司撤銷合同的反訴請求,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關于可撤銷合同之規定;周某及王某故意隱瞞病情的行為屬于欺詐,且導致保險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保險合同,故對該保險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撤銷,周某某無權基于該合同取得保險賠償。合同被撤銷后,保險公司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投保人周某就其已經繳納的保險費可另行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信網全媒體記者 潘雅欣 通訊員 王子豪

    [編輯:三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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