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2月24日訊 2月4日,青島市以青島市政府令的形式印發《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月24日上午,青島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詳細解讀這一全國首個以學校為主體的規章。信網 (熱線0532-80889431)了解到,《辦法》明確了學校章程與職責、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督導與考核評價和發展保障機制,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保證了各中小學的辦學自主性,將課程開發、校章制定、人事任免、財政預算支出等內容放權于學校,該《辦法》將于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學校課程自主開發 每學年進行全面自評
《辦法》中明確,中小學校要依據國家課程綱要、課程標準,組織教育教學活動。中小學校可以組織開發學校課程,開展課程和教學改革。學校課程改革、教學改革方案等,應當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辦法》立足于構建多元評價機制,激發學校辦學活力,以提高教育質量為目標,圍繞學校、學生、教師等被評價主體,構建了多維度評價體系。建立學校自評、政府督導、第三方評價相結合的學校評價機制,規定市、區(市)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
中小學校應當以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為依據,每學年對學校辦學質量開展1次全面自評;構建多元、開放、科學、合理的學生評價機制,對學生品德、學業、身心發展、社會實踐和興趣特長養成等進行綜合評價,并建立健全學生成長記錄制度;建立學校、教師、學生、社會等多方參與的教師評價機制,對教師的職業道德、職業能力、育人效果、教學任務完成等進行全面評價。
“懲戒”不同于體罰 將出臺細則加以明確
在《辦法》中,最引人矚目的是首次提到了“懲戒”一詞,“中小學對影響教育秩序的學生,應該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
青島市教育局副局長王洪琪解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明確提到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根據《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第16條的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懲戒的解釋是懲治過錯,警戒將來,與體罰完全不同。懲戒的目的要正當,幫助學生改正錯誤;要以教育為主,以育人為目的,遵循學生的人格尊嚴;要措施合理,對學生的懲罰方式和程度,與懲罰措施相均衡,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要程序合法,實施懲戒需要依據正當程序,采取適當的措施。”
同時,王洪琪表示,我市將依據法律法規,以教育保護學生、不違反有關青少年保護禁止性條款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要求為基本前提,會同專家,發動校長、老師、家長、學生和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科學研討懲戒的內容和形式,加快相關指導法規的研究制定,制定一個詳細的實施細則。
多部門為學校發展保駕護航 教師編制總量三年一核定
《辦法》規范了學校規劃建設、經費與編制、校園安全聯動機制和評比檢查等,保障學校發展。《辦法》規定市、有關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定期對區域學校配套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圍繞保障學校經費和教師需求,規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財政等部門每3年核定1次區域內中小學校教師編制總量,并根據生源變化和教育教學改革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建立生均公用經費和教師公用經費定期增長機制。
同時,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建設專門的學生校外教育設施,并統籌社會資源,建立學生實習、實踐基地和社區教育基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中小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信網全媒體首席記者 于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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