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12日訊 孔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行駛至青島市城陽區城陽一中附近時,被王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撞傷。孔某某向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某及王某某轎車所投保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為平安保險)賠償自己損失。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平安保險賠償孔某某各類損失共計131156.34元。
路口被轎車撞成十級傷殘
2016年4月14日16時30分許,王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東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城陽一中門前路口右轉彎時,與孔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致兩車損,孔某某受傷,并被送往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救治。于2016年4月15日在該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骨折、身體多處挫傷、頭部外傷。并于2016年6月19日出院,共住院65天。
經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孔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此次交通事故給孔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39007.71元。經過調查,王某某駕駛的車輛在平安保險投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
2016年8月26日,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針對孔某某傷勢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目前致殘程度為十級。
保險公司:愿在理賠范圍內賠償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孔某某將此事訴訟至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及平安保險承擔賠償責任,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信網了解到,王某某曾在庭審過程中辯稱,發生交通事故屬實,同意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平安保險則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屬實,王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自己公司投保交強險、300000元商業三者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交通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參照孔某某證據進行合理賠償,訴訟費、鑒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商業三者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
法院依法判決平安保險賠償損失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后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確認事故發生原因正確,法院予以采信。
王某某作為直接侵權人及肇事小型轎車的車主,應賠償孔某某因該起交通事故引發的全部經濟損失。因該小型轎車在平安保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以及不計免賠特約險,所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先由平安保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平安保險根據保險合同和被保險車輛方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100%)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王某某賠償。因此,城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平安保險賠償孔某某各類損失共計131156.34元,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再向孔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編輯:乒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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