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29日訊 2017年11月29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青島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稱在青島市南逍遙路社區衛生服務站抽檢的制川烏,經檢驗,有蟲蛀,不符合規定。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17年12月1日向青島市南逍遙路社區衛生服務站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對其進行現場檢查。2017年12月7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市南逍遙路社區衛生服務站購進使用劣藥制川烏立案調查。
信網了解到,《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藥人購進藥品,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購進假藥、劣藥”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用藥人應用藥品,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應用假藥、劣藥”的。根據此條例的規定,2018年1月5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市南逍遙路社區衛生服務站違法所得131.04元,罰款374.40元(貨值金額2倍)。上述罰沒款合計505.44元。
1月29日下午,為了解此事具體情況,信網曾致電青島市南逍遙路社區衛生服務站,其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拒絕接受采訪。
根據處罰內容,信網得知,在市南逍遙路社區衛生服務站抽檢的這批制川烏,生產單位為亳州市國一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當天下午,信網致電該生產單位了解情況,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此事,需要了解一下再作出回復,但是截至發稿,信網未收到任何回復。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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