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27日訊 隨著人們對商標價值的認同與企業創品牌意識的增強,強大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假冒他人商標的“搭便車”行為也相伴而生,而且,這種行為日益增多并出現了一些新形式。為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即墨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
2016年6月至9月,孫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在即墨某小區房內,雇傭工人以“金六福”、散裝白酒灌裝的方式加工“五糧液”酒和“茅臺”酒。2016年9月8日,公安機關在該戶內查獲“五糧液”酒63瓶、“茅臺”酒60瓶,以及“五糧液”和“茅臺”的商標、酒蓋、包裝盒、包裝紙箱等物品,并在孫某租用的2個車庫內查獲“五糧液”酒302瓶、“茅臺”酒6瓶、商標一箱、“老村長”酒兩箱、“五糧液”塑料包裝盒(袋)、酒瓶等物品。
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被查獲的“五糧液”酒、“茅臺”酒及所有包裝材料等物品全部為假冒產品。隨后,經物價鑒定,被查獲的365瓶“五糧液”酒、66瓶“茅臺”酒價值共計人民幣33萬余元。
即墨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未經商標注冊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予懲處。鑒于孫某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承認全部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孫某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
信網了解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最終孫某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
信網全媒體記者 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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