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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利群藥品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被食藥監處罰

    2018-08-31 13:43:05
    來源:信網
    作者:岳祥
    責任編輯:光影

    信網8月31日訊 信網(0532-80889431)獲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近日,青島利群藥品經營有限公司即墨商廈大藥房就因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被即墨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罰。結合其違法事實,該局于4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1000元。

    信網通過查詢了解到,青島利群藥品經營有限公司即墨商廈大藥房于2006年3月7日在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成立,經營范圍:零售藥品、醫療器械、食品(依據食藥部門核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開展經營活動);銷售:化妝品、日化用品、日用百貨、針織服裝 ,商品展示。(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信網致電青島利群藥品經營有限公司進行了解,其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此事,會向相關領導反饋一下再作出回復,但是截至發稿,信網未收到任何回復。

    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來源:信網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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