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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拘留所遴選社會志愿監督員

    2018-09-25 15:59:28
    來源:信網
    作者:顧青青
    責任編輯:芃芃

    信網9月25日訊 為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國家事務管理與決策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權利,進一步加強拘留所執法監督,確保拘留所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公安部監管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拘留所社會志愿監督員試點工作的通知》和山東省公安廳監所總隊拘留所社會矛盾化解現場推進暨社會志愿監督員制度試點部署會議精神要求,青島市公安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遴選青島市拘留所社會志愿監督員,由本人向青島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研究決定后頒發聘書和志愿監督員證。聘任期為三年,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可續聘。

    從社會各界志愿者代表中擇優遴選,主要職責是對青島市拘留所執法管理教育工作和被拘留人權益保障情況進行監督。

    應當具備的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熱心和關注公安監管工作,積極為公安工作發展建言獻策;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較好的法律知識素養;

    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思想品質優;

    熱心公益,具有較高的社會責任感,自愿并無償參加拘留所執法監督工作;

    具有開展執法監督工作的時間和精力,有一定的文字水平和網絡媒介使用知識;

    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善于聽取和反映群眾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為志愿監督員

    曾因違法犯罪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

    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尚未撤銷的;

    有民事案件未了結的。

    拘留所志愿監督員職責

    監督拘留所民警執法管理、履行職責、遵紀守法情況和被拘留人合法權益保障情況;

    向拘留所反映、轉遞被拘留人對拘留所民警違法違紀行為、侵害被拘留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檢舉、控告;

    反映本人和人民群眾對拘留所工作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每月到拘留所開展實地監督工作不少于1次;

    每次監督工作結束后,將發現的問題形成書面材料及時反饋給拘留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拘留所志愿監督員職權

    獨立行使監督權力;

    根據工作需要,有權向公安機關了解拘留所工作有關規定;

    有權向公安機關了解所反映和轉遞的檢舉、控告和意見、建議等事項的辦理情況;

    有權對拘留所進行巡查,與民警和被拘留人談話,了解拘留所執法情況和被拘留人權益保障情況;

    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有權要求拘留所民警予以協作、配合;

    對發現的問題和解決意見,有權通過信件、郵件等方式直接向上級公安監管業務指導部門或者拘留所所屬公安機關反映。

    拘留所志愿監督員應當保守國家和公安工作秘密遵守以下規定

    與被拘留人談話應當有2名以上志愿監督員共同進行,尊重被拘留人隱私,不得涉及案情;

    對監督檢查中了解到的信息保密;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監管場所工作紀律,不為被拘留人傳遞物品、信息;

    自行承擔有關費用,不領取任何形式的工作報酬。

    聯系方式及報名截止時間

    聯系人:王家宏

    聯系電話:17667578287、13953208462

    報名截止時間: 2018年9月28日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通訊員 石小山

    [來源:信網 編輯: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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