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9月27日訊 2017年9月30日,青島知識產權法庭正式成立,是全國16個按獨立模式運行的知識產權法庭之一。一年來,法庭受理案件1787件,其中跨區域技術類案件294件。法庭堅持“司法主導、嚴格保護、分類施策、比例協調”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實施精品審判工程,努力將類型新穎、社會影響大、疑難復雜的案件辦成在全社會有示范意義的典型案件。
案件三 海爾集團公司、青島海爾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新疆海爾巴格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海爾巴格餐飲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系第4534758號“海爾”商標權人且“海爾”為其企業字號。兩被告企業名稱為“海爾巴格”,被告青島海爾巴格在其經營的位于青島心海廣場的餐廳門頭上使用了“海爾巴格”字樣。原告認為,被告名稱為“海爾巴格”攀附原告“海爾”知名度且被告青島海爾巴格實際經營場所與原告關聯企業“海爾洲際”酒店僅一路之隔,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原告“海爾”商標及擅自使用原告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極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其為原告的關聯公司或下屬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被告辯稱,早在1999年被告就開始將
翻譯成海爾巴格使用,被告經營地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是少數民族聚居地,主要用語為維吾爾語,被告大部分經營場所是以維吾爾文作為品牌,不存在對海爾企業字號的侵權。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第4534758號“海爾”商標權人,該商標在有效期內,其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新疆海爾巴格網站圖片以及宣傳冊圖片中顯示的其經營的多個餐廳門頭上突出使用了“海爾巴格”字樣,在“海爾巴格”四個字當中,“海爾”經原告的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而“巴格”系維語音譯詞,二詞相比較,“海爾”具有更高的顯著性,漢語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無論是否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其對各族人民都有著顯而易見的顯著性,即使與維語同時使用亦不影響“海爾巴格”四個字對相關公眾注意力的吸引。被告新疆海爾巴格在其經營餐廳的門頭上突出使用“海爾巴格”字樣,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為原告海爾投資公司所開設或者與其有關聯關系,造成混淆,構成對第4534758號“海爾”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告青島海爾巴格在其企業名稱及經營的餐廳中突出使用“海爾巴格”字樣,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一審判決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過程中。
典型意義:
本案中,原告為中國馳名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其他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合理避讓,否則極易構成侵權。被告雖然將“海爾巴格”與維語一起使用,但是其自己的注冊商標為“艾爾巴格”,且“海爾巴格”中的“海爾”更加具有顯著性,被告的使用會使社會公眾認為其與原告具有關聯關系,造成混淆的可能,法院的判決及時的制止了侵權行為,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通訊員 時滿鑫 紀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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