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民事判決書,多名投資者通過銀行理財經理介紹,購買了北京大觀言私募基金,但最終該基金實控人因非法吸儲鋃鐺入獄,投資者的投資款有去無回,投資者遂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責任。年近花甲的焦女士正是上述投資者中的一員,因輕信廣發銀行北京太陽宮支行理財經理郭某的推薦,她投資了320萬元購買了“特別好的理財項目”,但最終僅獲得了2190元的執行款。經過近十年的維權,法院的二審判決終于落地:由廣發銀行對其損失承擔50%的責任。
回顧整個事件,可以看出這是典型的銀行內部“飛單”造成的嚴重后果。2015年1月,廣發銀行北京分行作出《關于對涉及飛單三名人員調整處理意見的通報》,對郭某等私售第三方理財產品的3名理財經理予以開除。面對投資者的索賠,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則并不接受。其認為,銀行未代銷涉案投資產品,與大觀言基金不存在代理關系;郭某的私售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但法院在判決時明確表示,郭某基于其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銷售時間是執行職務期間,銷售地點是銀行的經營場所,與其執行工作任務存在內在關聯。對于不熟悉銀行管理規程的投資者來說,無從判斷郭某并非在履行職務行為,故郭某的違規私售行為構成職務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由銀行承擔。
近年來,銀行“飛單”案例屢見不鮮。如果每一次都用員工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來搪塞,難免有忽悠儲戶的嫌疑。從這個判決可以看出,銀行應監管好自己的工作人員在銀行大廳里辦理的投資業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用無法完全監管等理由推諉責任,因為這些業務借用了銀行的招牌和信用,而不明真相的群眾正是沖著銀行的信用去的。
更值得注意的是,大觀言基金負責人鐘某仁在接受審訊時表示,“我們找的都是一些商業銀行,如華夏銀行、民生銀行、廣發銀行,因為這些銀行在體制上比較松,外加我們給銀行的理財經理提點。” 老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鐘某仁一語道破天機,某些銀行管理體制上比較松,就是實打實的縫隙,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從這個角度說,這起“飛單”的責任在誰就不言而喻了。為此,銀行應該好好想想怎么管理規范、體制更嚴密,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從而為客戶提供更加安全的服務。
信網評論員 岸清
[來源:信網 編輯:椰子]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