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9日訊(記者 趙彥閱)遇到載著患者的救護車,前車司機不惜違反交通規則也要讓路,但對于非緊急狀況下的救護車,在馬路上違章行駛就說不過去了。2022年10月,楊先生的寶馬車被一輛救護車撞成了報廢車,而事發時這輛救護車并沒有執行急救任務。雖然事后保險公司按照車輛殘值進行了賠付,但楊先生一直不滿西海岸新區急救中心和大村鎮人民醫院對這一事故的處理態度,“而且我也希望通給救護車司機提個醒,雖然救護車執行任務的時候有‘特權’,但這個‘特權’不能亂用。”
2022年10月13日晚上,楊先生開車行駛在濱海大道上,經過海王路十字路口時,一輛救護車突然從右側竄了出來,速度之快把楊先生駕駛的寶馬5系小轎車撞得原地打轉。
“這輛救護車沒鳴笛、沒亮警示燈,直接闖著紅燈沖出來的。交警來了之后判定救護車全責。”從楊先生提供的現場圖片看,小轎車的安全氣囊全部彈出,車后門已經完全凹陷,整輛車已經完全報廢。而萬幸的是,楊先生和家人都沒有受傷。
據了解,發生事故的救護車隸屬于西海岸新區急救中心,但是使用權在大村鎮人民醫院。
未執行任務的救護車隨意闖紅燈,將自己的愛車撞成報廢,這讓楊先生很是氣憤。不過讓楊先生更生氣的,是事發后對方處理問題的態度,“開始急救中心和大村鎮人民醫院都表示會妥善處理,但是后續雙方都沒有給我任何回復,醫院只說這是正常的交通事故,到最后也只是保險公司按照車輛殘值進行了賠付。”
對此,信網聯系了青島市西海岸新區急救中心,工作人員表示,不接受電話采訪。大村鎮人民醫院的李院長稱,當時救護車是在執行任務后返回衛生院的途中發生的事故,事發后一直都是急救中心和保險公司在對接處理。
山東齊岳律師事務所的江永金律師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第一項的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救護車若是在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引發交通事故侵權,可以免去行政處罰,但要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權負責。針對本起事故,交警判定救護車方全責,救護車駕駛員屬于履職行為,因此救護車的所有人需要承擔小轎車的全部損失。”
楊先生認為,此次事故發生就是因為救護車沒有鳴笛也沒有亮警示燈,在不執行任務的情況下不遵守交通規定闖紅燈。“根據相關規定,救護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享有一定的‘特權’,但是在執行任務返回途中,還是要遵守法律規定。雖然這次事故救護車方已經負全責,但還是希望借助媒體平臺給廣大救護車駕駛員提個醒,即使有通行優先權,也不能有權任用,而是要慎用、善用。”楊先生說。
[來源:信網 編輯:李源菁]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