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26日訊 7月25日,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發布旅游違法違規行為典型案例,為維護游客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近年來,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深入開展旅游領域專項整治行動,查處了一批旅游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規范了青島旅游市場秩序。
伴隨著旅游業復蘇勢頭強勁,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障游客權益,發揮處罰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懾作用,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近期執法辦案情況,整理了部分典型案件,現予以發布。
案例一 劉某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網絡巡查中發現某微信公眾號發布標題為“【五一·湖南】4月28號周五晚--3號湖南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天門山+鳳凰古城+網紅圣地-芙蓉鎮+墨戎苗寨+荊州古城5日游”旅游線路招徠游客旅游。通過建立微信群聊“張家界五日游”并通知線路信息、電話聯系方式和車牌號碼等信息。經調查,當事人劉某某利用其注冊的微信公眾號發布旅游信息招徠游客,用其微信號組織實施了張家界五日游旅游活動,共收取團款8400元。根據《旅游法》第九十五條,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對劉某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400元,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根據《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對旅行社的設立制定準入門檻能夠有效規范市場秩序、維護游客權益,特別是隨著旅游業的復蘇,某些組織或個人,為獲取高額利潤而采取各種違法違規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惡化旅游市場環境,也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青島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增加購物店案
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接到游客投訴,反映青島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山東半島旅游存在宣傳與實際不符、增加購物店等行為。經查明,該旅行社在行程中未經游客同意或未經旅游者要求,指定威海“臨港跨境購”“泰國乳膠倉儲展示中心”“鑫鈺源”三個具體購物場所。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旅游法》第九十八條,對青島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改正,作出了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旅行社直接責任人作出了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旅游法》第三十五“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所謂雙方協商一致,是指旅行社就購物場所、次數、時長或者另行收費項目,已與旅游者達成一致,實施上已經成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旅游者對這些情況是明知的,也是在其真實意志下作出選擇的。旅游者要求,是指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沒有約定,在旅游合同履行過程中,旅游者主動提出購物或者安排另行收費項目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旅行社可以尊重旅游者的意愿予以安排,但前提是不能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而案例二中的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并未與游客協商一致。
案例三 青島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選擇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接待服務能力的供應商案
根據青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移交的線索,青島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五四廣場區域攬客時涉嫌夸大宣傳、漫天要價的行為,且安排游客乘坐無營運資質的船舶出海觀光。通過與青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合調查,確定該旅行社在組織游客乘坐快艇時,安排不具有運營資質的車輛接送游客,安排游客乘坐不具有運營資質的快艇。依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對青島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改正,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決定。
案例點評
根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其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應當符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旅游產品的綜合性決定了單個旅游企業無法單獨完成整體旅游產品的供給與服務,而是向餐飲公司、酒店、運輸公司、景區、購物店、娛樂場所等供應商訂購,因此,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務時,必然會形成一個以旅行社為紐帶連接旅游產業上下游的旅游產品和服務供應鏈。實踐中,由于旅游產品和服務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旅游者權益受損的事例時有發生,只有通過合法供應商提供產品或服務才能更好保障游客的基本權益。
隨著暑期到來,青島迎來旅游旺季,為此,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早謀劃、早部署、早行動,結合青島實際組織開展2023“助老護苗”專項行動,制定了《暑期旅游市場專項整治方案》,圍繞“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不合理低價游”“沿海一線市場秩序亂象”等方面進行了部署謀劃,切實維護好青島市暑期旅游市場秩序,為游客營造一個舒心、文明、安全、規范的旅游環境。(信網記者)
[來源:信網 編輯:陳燭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