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近日,滬宜高速陸區收費站,一名車主插隊未果,后在高速公路上多次采取緊急剎車、連續變道等方式別停他人車輛。收到群眾舉報后,無錫警方迅速開展調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此事一發出在網上引發了激烈的討論。網友紛紛對車主的行為表示憤怒和譴責。其心理上完全是對生命、對交通規則的一種漠視。有網友發文表示,在高速上“別車”已經超出路怒癥的范圍了,建議去找專業的心理醫生治療;還有網友評論,這樣別的司機不但要禁駕,還應該受到刑罰好好長長記性。
這種險些引發事故的“斗氣”別車,今年也差點在青島引發過事故:7月底,有群眾舉報在青島西海岸新區三沙路上,兩輛車行駛中有危險行為。相關視頻顯示,兩輛車連續多次變道,相互惡意別車,存在交通安全隱患。警方查明,兩人駕車時因變道導致矛盾,發生爭吵后多次互相別車,追逐阻擋,嚴重擾亂道路通行秩序。兩人因尋釁滋事,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路怒癥”向來是比較受關注的社會話題。搜索“路怒癥”的有關新聞就會發現,很多司機都遇到過類似的情況,有些人能夠理智并忍讓,而有些人卻選擇發泄怒氣,開“斗氣車”,甚至“以暴制暴”。只要不下車,只要沒引發車禍等后果,“開斗氣”車往往不會被追究。這對于那些自以為“技高人膽大”的司機來說,無異于是一種縱容。
“斗氣別車”無異于一顆“定時炸彈”,其引發的慘案不在少數。北京順義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只因綠燈時前車起步晚,后車司機超車后多次點剎挑釁,“斗氣車”引發慘烈車禍,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的后果,涉事司機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曾廣受社會關注的“別車潑咖啡案”,被告人蘇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朝陽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蘇某拘役3個月,罰金人民幣6000元。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了“危險駕駛罪”,并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情形列入此罪,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鮮見有因故意“別車”等行為而被判實刑的。
此次無錫警方沒有以“危險駕駛罪”進行處理,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責任。如果是“危險駕駛罪”,犯罪嫌疑人或許只是被處以拘役;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從長遠角度看,這是對“高速路怒”零容忍的震懾性執法。既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守護公眾心中的公平與正義,更具有警示意義,提醒所有司機,不管開什么車,只要開“斗氣車”肆意妄為,自會有法律來收拾。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馬路不應上演電影情節里的“速度與激情”場景,開“斗氣車”最終引發事故,只能自食苦果。每一位司機都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牢記在心,保持心態平穩。為自己也是為他人,文明安全駕駛,做有責任心的駕駛員。
信網評論員 李源菁
[來源:信網 編輯:陳燭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