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4月1日訊 在青島地鐵9號線一期與15號線建設頻傳捷報之際,其參建方青島市政空間開發集團(以下簡稱“市政集團”)卻因資金糾紛問題引發關注。2024年底,該集團因票據承兌逾期被票交所通報,雖辯稱系銀行操作失誤導致,但仍觸發監管紅線。近日,信網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作為青島市地鐵9號線一期工程和15號線土建一標五工區的承建方,該集團也曾因拖欠合作伙伴混凝土貨款被告上法庭。
青島佰事達混凝土公司(以下簡稱“佰事達”)向青島市政空間開發集團承建的前述項目供應混凝土,但在供貨結束后,市政集團還拖欠一百三十余萬元的貨款沒有結清,佰事達多次催要無果,將市政集團告上法庭。據悉,青島市地鐵9號線一期工程和青島市地鐵15號線土建一標五工區混凝土供貨于2023年6月2日就已經結束,雙方也都辦理完了對賬結算手續。
根據佰事達公司的訴訟請求,佰事達要求市政集團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貨款共計1375365.23元,并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計算利息。佰事達公司訴稱,其已向市政集團承建的工程項目供應了總計4795365.23元的混凝土,但被告僅支付了3420000元,尚欠1375365.23元。市政集團辯稱,合同中約定條款是如自身出現資金困難,佰事達同意給予三個月的付款寬限期,在此寬限期內不視為自身違約且不計息。
經城陽法院審理項目混凝土買賣合同以及對賬責任書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關于青島市地鐵15號線土建一標五工區工程的未付貨款,支持佰事達要求市政集團支付貨款17432.5元的訴訟請求。關于青島地鐵9號線土建1標02-2工區工程的未付貨款,鑒于合同已封閉,付款至90%的條件已成熟,且雙方對除質保金5%以外的5%貨款未做約定,故法院支持佰事達公司要求市政集團支付貨款1140036元的訴訟請求。余款217896.63元作為質保金,雙方約定在合同封閉后且質保期滿后12個月之后無息支付,佰事達公司可在期滿后另行主張。
同時,城陽法院支持了佰事達公司要求市政集團支付以貨款922139.457元為基數,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的訴訟請求。
城陽法院審理認為,市政集團支付佰事達公司貨款1157468.5元,并且市政集團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佰事達公司以貨款922139.457元為基數,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若青島市政空間開發集團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信網聯系青島佰事達混凝土公司的負責人劉先生,劉先生表示,判決結束后,市政集團于2024年年底結清貨款。(趙彥閱)
[來源:信網 編輯:王榮]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