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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出臺輔警管理辦法 輔警履職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2017-08-16 10:06:11
    來源:城市信報
    作者:丁一
    責任編輯:乒乓

    原標題:青島出臺輔警管理辦法 輔警履職后果公安機關承擔

    近日,青島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青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青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職級設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青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管理規定(試行)》,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崗位職責、人員招聘、管理監督、職級晉升等方面進行明確,以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協助作用。

    根據《 青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 ,分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警務活動或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同時明確,輔警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輔警履行職責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青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職級設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明確,輔警按照輔長和輔員兩個職級序列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均分為六級。輔警職級競聘、晉升由市、區(市)公安機關組織實施。輔警職級應當逐級競聘、晉升,輔長職級在規定的職數內逐級競聘,輔員職級實行自然晉升。輔警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的,降低一個職級層次,并執行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根據《青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管理規定(試行)》,招聘輔警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適應崗位需求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 。新招聘的輔警實行試用期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約定試用期限。試用合格的,確定職級。試用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 。

    城市信報記者 丁一

    [編輯:乒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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