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外賣平臺商家通過“暗號”賣煙
有家長稱孩子通過此方式買到香煙 平臺表示將清查 法律人士稱煙草專賣必須在固定經營場所
外賣平臺上有商家使用“吐霧”和“戒不掉的”等關鍵詞暗中賣煙
近日有家長反映,自己還在讀高一的孩子通過外賣平臺購買香煙,并有不少學生也通過這種方式購買。北京青年報記者調查發現,有些入駐外賣平臺的部分超市和便利店利用“暗號”售煙,將不同品牌的香煙改名為“雙爆”、“紅”、“京”等,只要點擊下單,即可快速購得香煙。
多家外賣平臺均表示,平臺上禁止銷售煙草產品,更不允許向未成年人銷售香煙,并將會對涉事商家進行清查。法律人士稱,通過外賣平臺賣煙是違法行為,如果商家或平臺違法銷售,輕者將受罰金處罰,重者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現象
外賣平臺有商家賣煙
近日,市民吳先生反映,自己前段時間接到了兒子班主任的電話,稱他在讀高一的兒子曾在學校男廁所里吸煙。得知此事后,吳先生很生氣,但他不明白未滿18周歲的兒子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的香煙,“如果直接去商店買,店家應該也不會賣給他,家里也沒有存煙的習慣”。
當天下班回家后,吳先生立即找兒子談話,兒子坦言自己的煙是從外賣平臺上購來的,不光自己這樣做,學校內不少吸煙的同學都用這種方式購買過香煙。
聽了兒子的描述后,吳先生打開兒子手機中的外賣軟件,驚訝地發現確實有不少商家在上面賣煙,但這些煙的名字都被做了一定的處理,商品圖片也模糊不清。吳先生怎么都沒想到,原本是擔心無法按時回家做飯而給兒子安裝的外賣軟件,如今卻成了兒子買煙的渠道。
無獨有偶。家住北京市朝陽區的馮女士也向北青報記者反映,她在外賣平臺上的一些超市中看到,有些超市將香煙的名字改成“雙爆”、“紅”、“京”等,雖然商品圖片模糊不清,但熟悉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煙的包裝。
調查
售煙用“暗號”掩護
根據吳先生和馮女士的描述,北青報記者在一個外賣APP上找到了有著“奇怪”商品分類的商家“平價超市”。
在一家“平價超市”中,商品被分為“糧油調味”、“生鮮果蔬”、“生活百貨”等類別,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其中有一商品的分類名稱為“戒不掉的”,里面共有18件商品,有兩件商品是打火機,但“火”字并未寫明,而是用了一個火苗的圖案代替,其他16件商品都是圖片模糊不清、名稱語焉不詳的商品,除了馮女士提到的“雙爆”“紅”“京”,還有“777”“塔山”“小叔”“大叔”等。
北青報記者在該“平價超市”下單了一件“紅”,半個小時之后,商品由一位沒有穿平臺制服的外賣人員送到,打開一看,這個名稱為“紅”的商品,正是一包外包裝上有紅色“利群”商標的香煙。
隨后,北青報記者又分別在市面上較長用的三家外賣平臺以上述名稱為關鍵詞搜索。在百度外賣APP上的一家超市里,有一商品分類名為“吞云-吐霧”。
商品分類里面共有16件商品,除了一件是打火機,其他則都是取名為“ESSE愛喜爆珠4”“七星爆珠”等的商品。北青報記者下單一件“ESSE愛喜爆珠4”后,外賣人員送來的是一包藍色“ESSE”牌香煙。
通過觀察,北青報記者發現,將香煙“改名”銷售的超市不僅有規模較小的自營超市,也有連鎖超市。在美團外賣APP上,一家名為“華聯超市”的連鎖超市中,北青報記者看到該超市也存在線上銷售香煙的行為。此外,這些外賣平臺中所有“改名”銷售香煙的商家在界面中均為標注“未成年人禁止購買”的字樣。
同時,北青報記者還注意到,在美團外賣app上購買香煙后,負責送貨的是商家自己的送貨員,而在餓了么和百度外賣上購買香煙后,來送貨的卻是美團跑腿的送貨員。
回應
外賣平臺不允許售煙
對于有商家通過外賣平臺售煙一事,一名便利店的經營者告訴北青報記者,他曾向煙草公司巡查員和外賣平臺方咨詢,是否可以在網店和外賣平臺上銷售香煙的問題,煙草公司的巡查員和外賣平臺均明確地表示,絕不可在網絡和外賣平臺中進行香煙銷售。
對此,北青報記者分別致電了三家外賣平臺。餓了么的客服告訴北青報記者,根據相關的規定,目前餓了么APP上不允許超市銷售香煙,更不允許向未成年人銷售香煙,對于有商家“改名”銷售的情況,平臺將會進行調查處理。
百度外賣APP的工作人員則表示,目前百度外賣平臺上的超市沒有資格銷售香煙,對于平臺上是否有商家存在銷售香煙的行為,將會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同時也不鼓勵消費者在這些商家購買香煙。
美團外賣APP的工作人員介紹,即使線下超市具有銷售香煙的許可,在平臺上售賣香煙也是不合規的。但是由于不少商家在銷售香煙時給香煙安插了各種“暗號”,平臺在監管時也有一定的困難,但將對北青報記者反映的具體銷售點進行調查。
國家煙草專賣局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已對部分商家在外賣平臺銷售香煙一事進行調查。
說法
售煙必須在固定場所
對于外賣平臺部分超市線上“偷售”香煙的行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表示,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定,煙草作為特殊商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才能進行生產、批發與零售業務。同時,《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也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而網絡銷售不滿足這一條件,無法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此外,煙草只能由生產或批發資質的單位在網上批發銷售,不能零售。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則表示,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聯合發布的《關于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通告》中規定,除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絡交易平臺之外,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都不得為經營煙草專賣品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
外賣平臺并不具備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或認可,平臺對商家是否具備專賣許可不具備審查資質,也沒有實質性的審查行為。因此,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即使是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商家通過外賣平臺銷售煙草也是違法的。
此外,《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明確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而通過外賣平臺,商家難以確認交易對象是否為未成年人,從而難以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因此,通過外賣平臺賣煙是違法行為,如果商家或平臺違法銷售,輕者將受罰金處罰,重者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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